职员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私自谋利最终陷入侵犯商业秘密/林娇韵(3)
邱律师作为长昊团队的首席法务官,早已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在此将处理此类案件的心得予以分享。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证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权利人需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证据主要为:一是权利人能提供其商业秘密权属的相关证据;二是侵权人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权利人的损失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
根据上述事实,被害单位应当先行承担举证责任,最起码需要提交“非公知性”鉴定报告、“同一性”鉴定报告及损失审计报告。但在实践操作中,权利人往往不能很顺利的获取到被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因而无法进行“同一性”比对,这时候律师的价值开始体现出来,建议当事人选择有专业实战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提供专业意见,熟悉相关法院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认定的关键点,并对鉴定机构的鉴定事宜较为熟悉,才不至于影响案件进程。
比如本案中,虽然委托人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知晓刘某的侵权事实,但却无法获取刘某使用其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的证据,很难达到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因此陷入“求告无门”的困境。但案件得到专业律师的指导后,案件事实渐渐清晰,维权之路也会顺利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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