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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意见评析之二——给幼儿注射蒸馏水案/肖佑良
学者意见评析之二——给幼儿注射蒸馏水案

前言:被评析的十个案例全部取自于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三人专家组所著《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一书,以专家组对十个疑难案例的分析评判意见为标本,从实务的角度进行反思和评述,目的是要正本清源,让理论回归理论,实务回归实务,法学家不是实务部门学习的榜样。

某大型国有企业所属幼儿园须给幼儿注射乙肝疫苗,由老师向七十五位家长收款二千八百元,转交该企业医院购买疫苗。医院将款交给护士王某,指定其负责购买并注射。王某将该款据为己有,给每名幼儿注射了少量的蒸馏水,被在场家长当场识破。案发后家长们群情激愤,要求严惩王某。公安机关对该案是否应予刑事立案颇感棘手。
该案属于少有先例的疑难事案,在刑法定性上观点甚多,争持不下;运用通说体系所提供的分析路径,至少可明晰问题的症结或者焦点所在。首先,须作出王某的行为是否危害严重,即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判断。王某非法占有财物二千八百元,仅就这一点同其他财产类犯罪相比较,也达到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再审视案件其他方面所造成的危害(幼儿健康、多名家长的情绪激愤),对本案应考虑追究刑事责任①。
在对本案社会危害性作宏观价值考量认为构成“犯罪”后,紧接的工作便是初步确定所涉嫌的罪名以立案并进行下一步的侦查;而侦查的管辖、方向及重点往往会受不同的罪名影响——不同的具体犯罪构成之不同要件对证据的要求各有侧重。由于分则的罪名体系大体是按法益类型编排的,故确定该案究竟侵犯哪类法益便成为案件分析之当务之急,如护士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法益(间接的危害在定罪时,一般不应考虑,如“群情激愤”),主要为两方面:一方财产权益,二为人身权利;两方面危害中社会及家长均看重的是孩子们的人身权利(对幼儿健康的影响)①。
根据应抓住行为主要危害以最大限度实现“双重预防”刑罚目的之定罪基本要求,对本案应首先考察行为人对人身权利的侵犯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符合分则哪一规定。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之大类中,同本案最相关的具体罪名为故意伤害罪,其直接保护的是公民的健康权利,而本案似乎也侵犯了这一权利;但进入其他要件作进一步分析却并不符合。故意伤害之侵犯健康权利,按条文规定及司法惯例是指实际发生的健康方面的危害(发生轻伤或重伤的结果),不包括可能发生的危害;并且本案中即使退到“可能”一步,也仍然难以在医学上取证以证明对健康之危害“可能会发生”①。
再考虑其他涉及人身权利的犯罪,只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本案相关。七十五名幼儿的健康的确可以集合为“公共安全”看待,且在“抽象危险”的意义上也可勉强包含“可能危及多人健康”之情况;但如果以“其他危险方法”之规定性衡量,则明显又不符合,因护士的行为同“放火、决水、爆炸、投入危险物质”的方法在物理性质方面并不等质,“向儿童体内注射蒸馏水”不应该视为刑法上之“危险方法”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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