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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涉嫌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轻罪辩护案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导读】
累犯曾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牟取经济利益三十万元被深圳市人民检察机关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某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件若以轻罪辩护着手困难重重:难点一被告人曾某为累犯;难点二涉案金额巨大;难点三侦查机关经搜查已把握有力证据;面临重重困难辩护律师若想从轻罪辩护阻力之大。但最终长昊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黄雪芬以多年的办案经验与巧妙的辩护策略为被告人曾某赢得了轻罪的判决结果,使这个高难度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二、【案件详情】
2015年3月起,被告人曾某以委托他人组装假冒苹果手机以及雇佣工人在深圳市某出租屋里对苹果旧手机更换带有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后盖、外壳等方式翻新苹果手机,并在深圳市某繁华闹市区的一间小店铺里销售这些翻新手机已牟取经济利益。

而上述的两个注册商标,经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查明,是由苹果公司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包括移动手机等,同时涉案两个注册商标均未超过注册有效期限。
2015年5月7日,深圳市某公安局分局民警对被告人曾某经营的小店铺进行搜查,在现场查获了144部已经组装、翻新好的疑似假冒苹果5(32G)手机63部、假冒苹果5(16G)手机81部,并抓获了被告人曾某。
2015年10月2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某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黄雪芬详细查看了此案的相关案卷资料,仔细检查并分析了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寻找有利辩护的突破口。经辩护律师黄雪芬仔细分析后发现了公诉机关就支撑有关涉案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三十万元的指控所提出证据材料中的现场勘验照片存在瑕疵,证明力不足。该现场勘验照片显示,柜台玻璃面上确实贴有黄色标签,按手机销售行业一般事实情况而言,通常为手机标价标签,但因取证时疏忽,无法看清标签内容。公安机关在涉案店铺查获的涉案侵权商品时间为2015年5月7日,为“五一”黄金假期的最后一天,通常商家会值此假期对销售的商品进行提价,故提出辩护意见对涉案手机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

法官采取了辩护律师黄雪芬意见认为现场勘验照片中的标签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标签上的数字,这对涉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结果有很大影响,考虑到涉案店铺相关现状已经变化,无法真实反映案发时的客观状况,没有再进行补充侦查的可能性,故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被告人的供述中的涉案商品价格为依据对非法经营数额进行计算。最终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59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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