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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意见评析之三——盗采国家封闭矿体案/肖佑良(3)
传统的定罪模式,从社会危害性入手,很容易陷入主观归罪的泥沼中。本案专家分析意见就是这样:一开始就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结果把定性问题演变成为定何种罪名的问题了。这种先入为主的思维,如果与张明楷教授倡导的所谓实质解释论结合起来,行为人必然难逃牢狱之灾。本案的专家意见正好印证了这一结论。由此可见,传统定性方法容易因案件事实认识产生偏差而导致定性错误,这是需要高度警惕努力避免的。事实上,所谓吴某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实际。理由是,这个矿开采了四十余年,在地下形成纵横交错的数百公里的坑道,致地面多处出现塌陷,因而被迫封闭并明令禁止开采。试想想,大规模开采了几十年,致地面多处出现塌陷,都不谈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才开采了三吨矿石,价值才一万五千余元,何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呢?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注释①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著《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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