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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的法律规则构建/曹文强律师 西安民革(6)
1、在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该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的租赁资产原帐面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满足以上一项、或数项标准,即可确认为融资租赁行为。

五、融资租赁的相关指标的解释
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指标主要有:租金、最低租赁收(付)款额、内含利率、担保余值等。解释如下:
1、融资租赁的租金
包括设备价款、租赁费用、借款利息。其中:
设备价款是指:设备买价,和由出租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租赁费用由三部分构成:一般资金报酬、风险投资报酬、和由该项租赁活动引起的必要的最低经营费用。
借款利息是指:出租人为该项租赁活动而垫付资金的利息。
租金一般采用在租赁期间按期平均等额支付的形式,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2、最低租赁收(付)款额
是衡量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来现金流量的最低估计数。其中: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最低租赁收款额是指: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3、内含利率
是将最低租赁收(付)款额折现的折现率。
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而言,其含义截然不同。对于承租人而言,内含利率是指筹资的成本;而对于出租人而言,内含利率是融资租赁项目的必要报酬率。
内含利率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此时,在会计核算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内含利率是一致的。
4、担保余值
根据担保提供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和“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六、融资租赁的司法规制
融资租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国,与交易实践相比,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则相对滞后。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实务之需。1999年《合同法》制定时,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吸收,并在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成为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据统计,2008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为860件, 2012年为4591件,2013年则已达8530件。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解除的后果、租赁物的公示等方面争议较多。因《合同法》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现行法律规定已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之需。2009年底,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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