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离职后创业法院如何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导读】
A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农牧设备类公司,正在业务蒸蒸日上之际,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公司的几位创始人都被老东家B公司一家农牧设备类外资公司告上了法庭,起诉称他们侵犯了B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他们停止侵害,并且赔偿经济损失几百万元。
二、【案情】
原告B公司起诉称,自己系一家业内享有声誉的外资公司,总部在欧美。被告金某、朱某、常某、王某均曾经为B公司的员工,在离职前分别担任总经理、业务发展经理、产品工程师主管、资深工程师等要职,且均签订了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约定对B公司的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承担相应的保密业务。2012年12月,四被告在B公司任职期间出资成立了与原告从事竞争业务的公司即被告A公司,四被告利用在原告处工作的职务便利,全面获知并了解原告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原告的客户信息、产品成本价格、交易方式等经营信息及相关技术信息,但违背其应有的保密义务,非法将上述原告的商业秘密披露给被告A公司,使用并许可A公司使用前述商业秘密,并以此多次阻扰原告争取目标客户,对原告的经营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
三、【律师辩护焦点】
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经过仔细研究材料发现,四被告是在2012年12月离开B公司并注册成立了A公司的,同年12月17日,朱某、常某与B公司签字解除劳动关系,而金某和王某自2012年12月17日后均实际未在B公司处工作了。B公司的员工手册上有关于保密的内容,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公司所有或占有的资料和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亦不得泄露给未经公司许可的第三方,员工还必须签订和遵守《保密承诺书》。四被告都在《员工手册》和《保密承诺书》上签字了。原告B公司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申请了自己的几名员工作证。
一、原告B公司的一名IT工程师称,被告金某可以访问和拷贝服务器上的全部文件,被告朱某可以访问和拷贝采购及工程相关文件,被告常某及王某可以访问和拷贝工程相关文件。四被告的邮箱账号均在2013年12月17日停用,停用前由被告金某将全部邮件通过outlook软件收取后保存,并从邮箱网页上通过“网页另存为”操作将全部邮件以eml格式保存到公司服务器上。2012年12月17日,其在未见到被告王某的情况下拿走他的电脑欲进行数据备份,被告王某看到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电脑被王某拿回。同年12月20日,王某将电脑交还公司。
二、原告B公司的销售总监称,其2013年1月去某客户公司参加竞标讨论时遇到了被告金某和朱某,后来在某政府组织的项目上也碰到了被告金某等人,但对于他们具体参与到什么程度并不清楚。此类项目不会公开招标,而是由客户向业内相熟的可能合作的公司发出邀请,客户是通过长期跟踪沟通来维护的。在原告与客户的具体合作中,先由客户联系原告B公司,然后双方进行具体业务联系。原告B公司参加某政府的项目是由原告B公司过去的其他客户推荐。其认为,被告金某去某政府竞标,是因为客户指定被告金某离开了原告B公司,想知道他能拿出什么东西才让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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