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离职后创业法院如何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2)
三、原告B公司的销售经理称,某公司是其负责的客户,在某公司的项目中,某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后针对看中的公司发招标通知,不会大范围公开。2012年10月或11月,其参加某公司的技术研讨会,从某公司处听说被告金某也过去了,且销售的不是原告B公司的产品。
原告B公司还提交以下证据:(1)照片一组,以证明被告A公司已开展的项目使用了原告的技术秘密。(2)原告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以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3)相关邮件打印件,以证明被告接触到了原告的商业秘密。(4)关于电脑硬盘编号信息查询的邮件、数据恢复报告书及发票、某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证明被告王某将其工作用的电脑中的信息删除并破坏,原告为此支付数据恢复费2700元。
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经过分析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是否成立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如果成立,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是一种侵权行为,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为了证明原告所称的商业秘密并非商业秘密,律师代理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公证处申请进行网页证据保全公证,通过百度搜索相关关键词,得到如下搜索结果:(1)百度文库中的“B公司国内完成的工程项目”一文,由网友于2012年10月12日上传。(2)百度文库中的“XX板种类及规格”一文,由网友于2010年12月2日上传,该文列举了各种规格XX板的某化学元素含量。(3)百度文库中的“钢结构XX设计原则”一文,由网友于2012年3月5日上传,文中介绍了不同连接方式的连接材料及不同构件的选择等。(4)百度文库中的“新建XX图纸”,由网友于2011年12月4日上传,该文有结构图及材料。(5)百度文库中的“某厂房XX设计”,由网友于2010年9月16日上传,介绍了XX的优点及设计。(6)百度文库中的“钢结构的连接方式”一文,由网友于2011年10月15日上传,该文介绍了钢结构的四种连接方式。此外,在原告网站下载的文件“XX房屋结构介绍‘以图文的方式介绍了一套钢结构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房屋结构整体图、局部示意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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