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离职后创业法院如何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3)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认为:(1)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中,大部分在原告公司网站上已经公开披露,有的还在百度文库、其他同行业公司网站等渠道公开,有的属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均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2)被告并未实施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3)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侵犯商业秘密遭受损失。
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对其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但难以证明被告披露了原告的信息。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还证明被告金某等人曾参与并阻扰原告与目标客户合作,但这些证言只能证明被告金某等人曾与原告同时参加相同的洽谈会或竞标会,并不能证明被告阻扰原告与目标客户合作。
原告提交的照片上并无与本案有关的任何信息,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也难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在原告提交的邮件打印件中,其中某个邮箱中的一份邮件通过勘验显示,邮件内容经多次转发,故难以确认其真实性,而其余邮件均非原始邮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电脑硬盘编号信息查询的邮件并非原始邮件,真实性亦不予确认。关于电脑硬盘编号信息查询的邮件并非原始邮件,真实性不予认可。而数据恢复报告书与被告王某电脑间的关联性无法确认,故难以证明被告王某删除并破坏其工作用电脑中信息的事实,且该事实也与本案无关。
原告主张其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两类。其中经营秘密的具体内容及载体分别为:(1)客户某集团对于钢结构项目施工设计的具体需求及原告的初步设计、某集团过去项目的特点和规模、原告与某集团的联系途径和报价,载体为关于某集团钢结构制作要求说明及项目基础图的邮件打印件、原告与某集团签订的关于控制系统买卖的合同传真件。(2)某集团的招标信息及原告的初步设计、某集团对于施工设计的具体需求、某集团过去项目的特点和规模、联系途径和报价,载体为关于客户项目的邮件打印件、原告与某集团的设备购销合同(仅有原告的签章)、2010年3月和2011年1月的招标文件、建设计划的打印件。(3)原告钢结构产品的成本价格及构成、报价及原告对客户的需求分析,载体为关于内部项目及材料规格的邮件打印件。
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经过从原告公司网站下载的文件所反映的信息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点相比对,基本都在原告公司网站下载的文件中有体现。
对于原告主张的经营秘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经营秘密包括原告的客户某集团的联系方式、价格、需求等信息,对此,原告应当证明上述信息的客观存在。现原告主张的某集团经营秘密载体为关于此客户项目的邮件打印件、合同传真件、等。但是,上述邮件均无原始邮件,且其中的项目基础图、配套表、报价及材料规格等文件难以证明为相应邮件的附件,故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与某集团相关公司签订的合同无原件,与某集团签订的合同上仅有原告的签章,而招标文件及建设计划为打印文件,难以证明其来源,故真实性难以确定。因此,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享有上述经营信息,其主张的经营秘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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