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员工离职后创业法院如何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4)
对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关于钢结构的图纸等以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但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符合非公知性等要求。鉴于原告主张的大部分技术秘密点在其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中均有体现,该部分信息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此外,在百度文库及其他公司网站上,亦公开了 原告主张构成其商业秘密的信息。
即便原告主张的前述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其主张被告金某、朱某、常某、王某向被告A公司披露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且使用并许可A公司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还应当就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进行举证。但是,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以证明五被告实施了原告主张的前述侵权行为。
四、【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判决对原告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公司的经营者,随着现在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不仅要采取确实的保密措施,还要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与自己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是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编者注:本文摘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szloline.com);欢迎咨询与交流,邮箱:ss531535179@163.com,陈律师电话:13808808035 1882338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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