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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挖走公司客户被诉侵犯商业秘密被驳回/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3)
  一般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因此本案的权利人若是能从上述方面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案件才能有胜算。


编者注:本文摘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转载请注明出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创办了商业秘密专业律师网(www.gecourt.com);欢迎咨询与交流,邮箱:ss531535179@163.com, 电话:138088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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