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意见评析之五——擅自截留股票牟利案/肖佑良(3)
直接定性法解决疑难事案,一般是一眼洞穿,直接准确定性。直接定性法要求多次阅读刑法原文和司法解释(不要阅读任何刑法学家的刑法学教材),大量阅读疑难案例积累经验,至少三千个以上,对每个罪名所固有的犯罪圈要有准确把握。实务中要一边做一边学,交错进行,尤其是各行各业中的常识性知识,务必掌握,这是应对疑难事案必不可少的知识。
直接定性法操作时,眼光只需盯着案件事实不要离开,对案件事实进行检验,是否符合常情常理及相关领域中的常识,然后直接归纳得出案件的定性结论。犯罪圈事先把握好了,案件事实清楚了,定性的结论自然水到渠成。事实证明,许多疑难事案,主要就是案件事实不清(往往是对相关领域的知识不了解)的原因造成的。有人担心这种方法不利于释法说理。这种担心完全是多余的。因为准确定性之后,再进行释法说理就更加有针对性,更加有说服力。
上述擅自截留股票牟利案,余某利用了职务之便,截留应上市发行的股票卖给自己,属于严重以权谋私的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的发行秩序。但此行为尚未被纳入到任何犯罪圈之中,故不构成犯罪。本案专家组的意见是正确的,检察机关定性为贪污的意见的确值得商榷。涉案原始股原本应通过抽签由中签股民购买的,被截留之后,就侵犯了股民的合法权益及预期的溢价收益。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注释①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著《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法律出版社,第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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