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号案例:他人在授权日前实施发明专利不侵权/陈召利(2)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声明:本文首发于公众号利眼观察(chen_zhao_li),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召利 律师 主办,致力于宣传法律知识,分享律师执业经验,坚持原创,欢迎关注、转发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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