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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大道至简/肖佑良
刑法之大道至简

内容提要:刑法规范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体,具体表现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有机整体。刑法规范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刑法规范既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又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还是行为与结果的统一,从而决定了犯罪论体系之争议,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议,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议,都是伪命题。所有的犯罪论体系仅是表现形式的不同,核心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智能机器时代,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已不合时宜。

关键词:刑法规范;主客观相统一;三大争议;伪命题;机器被骗

刑法规范是什么?一方面,法律是准绳,刑法规范是价值标准,具有价值属性。另一方面,刑法规范是抽象的事实,具有事实属性。刑法规范的这两种属性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这就决定了刑法规范本身,既不同于纯粹的事实,也不同于纯粹的价值,而是界于两者之间的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体,具体表现为主客观统一的有机整体。
价值标准都是有适用范围的。超出了价值标准的适用范围,这个价值标准就没有意义了。刑法规范作为价值标准,具有同样的性质。然而,刑法学家对此认识模糊,在他们心目中刑法规范似乎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突出表现为没有犯罪圈概念。所谓犯罪圈就是指刑法规范所调整的行为类型的范围,通常就是指在同类行为中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最典型的行为类型。无论何种犯罪行为,都对应存在有合法的相同行为类型。例如,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对应有合法的杀人行为(正当防卫的杀人、对死刑犯的执行等)。显然,就合法行为而言,刑法分则规范是完全不能适用的。需要强调的是,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的差别,主要不是行为本身,而是行为背景不同。
中间行为是争议的源泉。在典型的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之间,存在着既不是典型的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行为,而是界于两者之间的中间行为。这种中间行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众说纷纭,实务界莫衷一是。这就是洞穴奇案五彩缤纷的原由。事实上,典型的犯罪行为没有争议,合法行为也没有争议,只有中间行为才会产生争议。中间行为之所以产生罪与非罪的争议,原因是行为的背景中为社会容忍的因素和不为社会容忍的因素并存。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必须证明入罪的理由(社会不能容忍的因素)明显超过出罪的理由(社会容忍的因素),类似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一样,才能作出入罪的决定。否则,只能作出无罪的判断。因此,刑法规范的适用,只有树立犯罪圈概念,建立典型犯罪行为类型和合法行为类型两个参照的标准,将生活事实与两个标准进行比较对照,才能作出罪与非罪的正确结论。与此相适应,对中间行为作出入罪判断之后,客观上要求对法定刑的适用应更加灵活,减轻处罚不受限制,直至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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