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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大道至简/肖佑良(3)
犯罪论体系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但内容实质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犯罪论体系作为在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间架设桥梁的工具,必定要与刑法规范本身的属性相适应,从而决定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所有犯罪论体系永恒不变的内核。英美的双层次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四要件一直是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从上述分析可知,德日的三阶层(舍弃违法性阶层后)同样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由此可见,世界上三大犯罪论体系其实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所谓将四要件推倒重来的“重构论”观点,是非常不明智的。
三大犯罪论体系,各有优劣,不分上下。相对而言,英美的双层次再结合判例的模式比较好操作些;而四要件简单易学,但是入罪容易出罪难;三阶层突出出罪机制,但是不容易掌握。如前所述,典型犯罪行为和合法行为是没有争议的,唯有中间行为才是争议之源。对于中间行为的处理,双层次最具优势,因为双层次采用一个又一个的判例来对罪与非罪之间的模糊地带(中间行为的集合)进行标记,相当于对应罪名的第二次立法一样,今后再遇到中间行为可对照先前的判例进行处理,具有很好的灵活性。四要件理论的出罪入罪机制是合体同一的,由于没有犯罪圈概念,各构成要件没有明确的规格标准可循,往往入罪考虑之后,不容易自己反省再作出罪的考虑,结果入罪容易出罪难。这一缺陷是“重构论”者要推翻四要件理论的最主要理由之一。三阶层处理中间行为,由于有违法性和有责性阶层的设计,使得中间行为中可宽容的因素得以突出,强化了出罪机制,相对而言有利于被告人出罪。当我们弄清楚个中的原由之后,很容易找到克服四要件理论缺陷的办法,那就是树立犯罪圈概念,严格把握构成要件的规格标准,四要件理论缺陷将迎刃而解。处理中间行为时,严格把握好社会不容忍因素要明显超过社会容留因素(例如大学生掏鸟案,主观明知的证据要远远超过主观不明知的证据),才能考虑入罪,而且法定刑的适用应当允许减轻处罚不受限制,直至免除处罚。这样一来,应用四要件理论来处理洞穴奇案、大学生掏鸟案、高尚挪用资金案之类的棘手案件,也将实现双层次同样的效果,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因此,四要件理论本身并没有问题,经过调整,完全可以满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所谓的四要件理论的缺陷,基本上都是误解和偏见。用三阶层取代四要件之类的言行,实际就是误入迷途之后的盲动,有人是要犯历史性错误的。另外,对于入罪的中间行为,法定刑的适用不受限制是必要的,因为中间行为本身就与典型犯罪行为差别明显,而法定刑是针对典型犯罪行为设置的,自然不能机械地适用于中间行为。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减轻处罚后,量刑仍然明显过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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