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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大道至简/肖佑良(4)
刑法相对成熟,创新空间有限。我国刑法学界最大的问题就是自娱自乐,不切实际,热衷于一些无谓的争论,试图取得理论创新。《刑法知识论》,《犯罪论体系的改造》等学术著作,其中口水太多,有建设性的观点,实在少之又少,对司法实践没有什么指导价值,学术价值也很有限。从书中可以看出,作者们的实务经验非常有限。《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中仅有的几个案例,就有两个出问题,连撬锁盗窃摩托车的主从犯都搞颠倒了。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谈论犯罪论体系的重构或者改造,纯属纸上谈兵,没有实际意义,甚至还会出现常识性的错误。在司法实务中,有相当数量的罪名,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司法适用中问题严重,急需刑法学界进行研究,提出如何防范的措施和办法。刑法学家深入实务界,帮助解决实务中的难题,同样是了不起的成就,刑法学家似乎不屑一顾。然而,有关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议,犯罪论体系的争议等议题,本身就是伪命题,著书立说再多,也没有实际价值可言,不少刑法学者却乐此不疲,导致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
刑法之美在于简单。我们有些刑法学家把简单的问题搞得很复杂,美其名曰充分地释法说理,把案件的处理当成了写毕业论文。这种做法,根本无法适应实务剖门办案的需要,不少学子受到了误导。例如,捡拾他人信用卡在柜员机上使用的情形,本来高检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是经过法学家和技术专家联合论证的结果,是符合客观事实的。然而,有学者固执己见,照抄日本刑法学家的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张明楷教授曾经写了一篇很长的论文——《也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笔者扫描了一下这篇文章,发现作者不了解柜员机的工作原理,其盗窃的观点是基于所谓的“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演绎而来的,是主观臆测的产物,背离了客观事实。这种长篇大论式的释法说理,足以把人的头脑搞晕,使人觉得似乎是有道理的。然而,对于了解柜员机基本知识的人,一看就知道犯了不切实际的错误。这种与事实不符的论文,没有价值可言。疑难案件之所以疑难,除了前述中间行为案件外,一般都是知识面有缺陷,尤其是对案件所发生领域的相关基本知识有欠缺,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的缘故。因此,弥补知识不足是疑难案件迎刃而解的捷径,既简单又快捷,企图通过长篇法理论证来解决事实不清的案件,是方向性错误,极易误入歧途。
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已经过时了。在机器时代,这个公理是符合事实的;在智能机器时代,这个公理就不符合事实了。现在已经能够生产出与六七岁儿童智能相当的机器人了,智能机器人在不久将来会进入千家万户。尤其在战场上,无人操控的智能战斗机器人早就有了。“机器不能被骗”的观点已经不合时宜,刑法学家似乎还没有意识到智能机器时代的到来。再来看捡拾他人信用卡在柜员机上使用的情形,他人在柜员机上使用,主人在柜员机上使用,两者的操作完全一样。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他人使用是违背银行意志(盗窃),主人使用符合银行意志,这难道不是主观臆测么?事实上,柜员机只是一款低级的智能机器,柜员机具有“意识”和“代表银行意志”,也是比较过去的机器而言的。其实,柜员机的所谓“意识”和“代表银行意志”是特指当客户在柜员机上办理存款、取款业务时,人机互动交流,柜员机代表银行为客户办理了存款、取款业务。柜员机有“意识”,例如按下取款键,立即就有反应等;柜员机有“判断”,例如输入密码不对时,要求重新输入等;柜员机有“行为”,例如取款交易成功后,自动支付现金等。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柜员机代表银行意志,并不是指柜员机本身代表银行意志,而是指柜员机实施了为客户办理了存款、取款业务这个行为本身,是代表了银行意志的。当然这个行为的实施是通过运行电脑程序进行的,而电脑程序恰好又是银行意志的固化。换言之,就办理存款、取款业务这个行为而言,柜员机是代表银行意志的,离开了这个行为,柜员机无意识意志可言,这是人与柜员机之间的显著差别。正是基于这种行为事实本身,才得出柜员机具有“意识”和“代表银行意志”这种观点的。存款、取款都是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柜员机实际是代表银行一方的具有交易功能的智能机器。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不同,不要求柜员机产生所谓的“错误认识”,只要成立冒用他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就足够了。所谓冒用他人名义,表现为未经授权使用代表他人身份信息的信用卡账号和密码。捡拾他人信用卡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实质,就是行为人冒用他人的名义,向柜员机提出取款请求。柜员机收到行为人的取款请求,由于密码与账号正确匹配,行为人的取款请求被视为银行卡主人提出的。接着取款请求被传送到后台服务器,后台服务器从数据库中调出相应账号的存款余额等账户信息,判断是否符合取款条件。当请求取款的金额小于存款余额时,服务器就同意取款,从余额中扣除取款金额后,接着向柜员机返回执行指令。这个执行指令是柜员机付款机构的电子开关(钥匙),柜员机收到这个钥匙之后,才能自动进行付款操作。显而易见,这种情形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信用卡诈骗罪的观点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张明楷教授所谓的盗窃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冒用情形的诈骗,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是机器被骗的低级形式。随着人工智能的进步,产生“错误认识”的机器被骗的更高级形式,会应运而生,不以法学家的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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