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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无价值论之一/肖佑良
《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无价值论之一

前言:文中小标题及随后内容,取自《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一书中的第二章:四要件说的缺陷(1),内容有删节。本文通过评析的方式驳斥四要件理论存在所谓“缺陷”的观点,四要件理论仅需要稍加修改和调整,就可以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不存在需要推倒重来或者大幅改造的问题。

一、难以兼顾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

在中国刑法学理论中,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诸要件紧密关联,彼此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从而共同维持着犯罪事实的整体性。仅就理论而言,形式判断与实质评价同时完成,没有先后之分。犯罪构成理论上所坚持的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性,会在三方面遇到问题:
其一、一次司法裁判过程,难以同时完成进行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使命。中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将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同时进行,与思维并不符合,同时使一次评价行为承载的使命过多,出现判断误差的可能性也就相应增大,司法的恣意增强。
其二、将犯罪客体作为要件,可能使实质判断过于前置。在司法上一旦认为犯罪客体存在,行为就极易被定性,被告人很难再为自己进行辩护,说自己的行为没有侵害某种社会关系。中国刑法学先考虑犯罪客体要件,实际上等于先定罪,再找证据!但这样的犯罪构成理论必然违反一般的思维规律。
其三、形式与实质的统一,根据现有理论,事实上难以实现。
评析:刑法规范本身介于事实与价值之间,既具有事实属性,又具有价值属性,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体。认为刑法规范之构成要件是“一个中性的、无价值偏向”的观点,并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以法律为准绳,代表法律规范就是价值标准。
法律规范作为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体,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同时进行的属性。换言之,事实判断成立了,价值判断如影随形,自然成立。因此,前述所谓“一次司法裁判过程,难以同时完成进行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使命”的担忧是多余的,不用担心司法的恣意增强。
通说将四要件按照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顺序排列。笔者认为通说的这个顺序排列并不科学,容易造成误解而需要修正: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四要件不是犯罪构成的四个组成部分,而是观察犯罪构成的四个维度。换言之,犯罪构成(有机整体)是立体的,四要件只是观察犯罪构成(立体)的四个角度。因此,不存在所谓顺序的问题。如同从东南西北观察一座建筑物一样,从任何一个角度开始观察都是可以的。当然,只有将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犯罪构成)从四个角度都进行比较对照之后,才能作出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显然,不存在前述所谓的先定罪,再找证据,违反思维规律的问题。经过前述修正之后,四要件结构之“平面闭合式”、犯罪认定如同“堆积木”等等不妥当的观点,自然会消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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