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无价值论之一/肖佑良(4)
评析:行为之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本来就是不清晰的。四要件强调主客观统一,主客方面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既不可能分开,也完全没有分开的必要。无论是四要件,还是三阶层,主观和客观都是不可能完全分开的。
关于犯罪主体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纠缠不清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个错误。因为四要件中的犯罪主体,只是犯罪构成(立体)的一个侧面,一个维度,并不具有独立性,不能够独立存在,而且还是抽象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是现实中的自然人,是能够独立存在的。自然人的犯罪主体与构成要件中的犯罪主体,不是同一个层次上的概念。所谓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会引起逻辑上的矛盾的问题,是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根本不存在犯罪主体(四要件之一)先于犯罪行为存在的问题,也不存在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先于犯罪主体(四要件之一)被评价的问题。上述所谓的两难推理,将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推到一个尴尬境地的说法,是概念错乱之后产生的幻觉,实际并不存在这种问题。
四要件强调主客观相统一,无论主观判断在先,还是客观判断在先,对案件的定性没有任何影响的。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主观与客观必须是同一行为的主观与客观。绝不允许甲行为的主观方面与乙行为的客观方面进行“拚凑”组合,即便甲乙行为都是同一人所为。先主观要件后客观要件,容易将没有法益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性的身体动静(但不是实行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做法,明显是犯了“拚凑”的低级错误,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故不可能陷入主观主义的陷阱中,也不存在与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相悖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包括刑法学家在内,许多人“拚凑”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进行定性,例如弟弟利用民航飞机失事杀死哥哥案。此案本身就不存在有犯罪行为,然而有人通过“拚凑”的方式,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规范的四要件只是一个行为的四个维度,并不是二个以上行为(组合)的四个维度。
四、经验判断与规范判断纠缠不清
我们一般的认识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理论可以检验犯罪是否成立,等于是将犯罪行为当成一个由四个组成部分的零部件组成的物体,它可以被机械地拆卸和任意组合,而组合所依据的规则,和一加一等于二相同,是一种对因果的、自然的法则的运用。这样的犯罪论观点,更多的是一种经验生活上的感觉和一种平面上的思考。
在我看来,犯罪成立理论,不是经验判断,而一种规范判断。规范来源于价值体系,而不是来源于犯罪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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