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无价值论之一/肖佑良(5)
评析:认为四要件是由四个部分组成的物体,它可以被机械地拆卸和任意组合的观点,实际是对四要件理论的误解。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四要件理论只是观察这个有机整体的四个维度,不能人为地将犯罪构成拆解为四个零部件(四要件)。四要件具有不可分割的属性,是不可能拆解开来的,例如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因此,根本不存在可以机械地拆卸和任意组合的问题。自然也谈不上仅仅是经验生活的感觉及平面上的思考。
当生活事实在四个方面进行归纳后,若与犯罪构成的四个维度之规格标准都符合,犯罪就能够成立。其中就包括了价值判断。犯罪构成(四要件)判断的属性,既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也是经验判断与规范判断的有机统一。经验判断与价值判断是如影随形的,两者纠缠不清是正常现象。认为“犯罪成立理论,不是经验判断,而是一种规范判断。规范来源于价值体系,而不是来源于犯罪的现实”之观点,是将经验判断与规范判断对立起来,这与犯罪构成(四要件)判断的属性是不相符合的。
五、强调静止性否认过程性
犯罪构成理论必须反映定罪过程,在这方面,英美法系理论有可取之处,第一个层次确立行为规范,体现国家意志,表现公诉机关的权力;第二层次涉及价值评价,以合法辩护的形式来充实刑事责任条件,完成独特的犯罪构成模式,反映犯罪构成是动态的定罪过程,而不仅仅是犯罪规格。两个层次相结合,充分展示了控辩对抗的激烈性和法官极力保持控辩平衡的倾向。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合理性更是不可否认:认定犯罪的过程是三段论推理,所以要首先确定大前提,由一般到特殊,从原则到例外。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的判断无此层次性,事实判断与评价同时地、笼统地一次性完成,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关系没有理顺。
评析:双层次的层次,三阶层的阶层,四要件的要件,讲到底,都是将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比较对照进行符合性判断时,所审视的维度而已。双层次是从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两个维度来审视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的符合性;三阶层是从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维度来审视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的符合性;四要件是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四个维度来审视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的符合性。三大犯罪论体系认定犯罪都存在一个分析判断的过程,这是勿庸置疑的。至于所谓的“层层递进”的阶层性,只不过是法学家杜撰出来的空中楼阁,根本不可能有实例可以证明的。三阶层实际完全是可以倒置的,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所谓“层层递进”的阶层性是幻觉。四要件的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是一次性同时完成的,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也是一次性同时完成的,这是刑法规范本身固有属性使然,完全是正常现象。故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关系根本不需要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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