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无价值论之二/肖佑良
《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无价值论之二
前言: 文中小标题及随后内容,取自《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一书中的第三章:四要件说的缺陷(2),内容有删节。本文通过评析的方式驳斥四要件理论存在所谓“缺陷”的观点,四要件理论仅需要稍加修改和调整,就可以适应我国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不存在需要推倒重来或者大幅改造的问题。
一、可能丧失从不同侧面检验行为的机会
四要件理论,只强调构成要件的简单“堆砌”,缺乏对行为评价的追问机制和反复推敲机制,从而可能丧失从不同侧面检验行为的机会。
而三阶层论恰恰在这一点上,有过人之处。在构成要件阶段,就对行为进行事实上的检验;在违法性阶段,对行为进行性质上的界定;在责任阶段,对能否将行为算在特定的人身上进行最后的推敲。如此反复,审慎思考,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这种可以反复检验行为的犯罪论体系,使得辩方的观点能够在不同的阶段,借助于不同的理论空间(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充分展示出来。
此外,这种可以反复检验行为的犯罪论体系,还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就是:因为存在阶层的判断,因为在不同的阶层所使用的理论范畴本身具有很大的包容性,使得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始终有余地。在我国的四要件说中,四个要件一旦“堆积”成功,对行为的定性自然完成。四个要件的判断在很多时候沦为形式判断。对很多复杂问题,例如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期待可能性、原因自由行为、违法性认识等的讨论,都无法展开,很多重要的范畴,在四要件说中,难以寻找到安身立命之所。
四要件说强调只要四个要件齐备,就可以得出行为人有罪的结论。而要件是否齐备的判断,是一项相对容易的事情,在很多场合,绝对就是“简单劳动”。只要坚持四要件说,在犯罪论体系内部的争论就不可能是激烈的。
三阶层论为犯罪论体系的发展,预设了理论空间,对于刑法学的整体发展,可以说是居功至伟。这种功效,四要件说不可能发挥出来。四要件说不能从不同侧面考察行为,也不能多层次地对犯罪成立与否进行检验。
因此,在我看来,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四要件说,是停滞的理论,而不是发展的理论;是阻碍创新的理论,而不是为理论创新提供空间的理论;是静止地看待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而不是对行为从不同侧面进行反复推敲、打磨的理论;是只告知被告人处理结论,但无法透彻地进行说理的理论。
评析:从数量上说,四要件其实是从四个角度来审视行为的,比三阶层的三个角度还要多一个。可见,原作者所谓四要件可能丧失从不同侧面检验行为的机会之观点,显然是没有深入了解四要件,使用“可能”一词,可见其底气之不足。从作者所用的“堆砌”一词,应是不了解四个要件的真正内涵——是犯罪构成要件有机整体(立体)的四个维度,从而错误地将四要件视为犯罪构成的四个组成部分。再者,原作者对于三阶层中的阶层判断,同样产生了错觉。事实上,三阶层中的三个阶层,也是审视犯罪构成要件的三个维度。犯罪构成要件本身是一个有机整体,不可能存在所谓的顺序性,何谈层层递进的阶层性呀?凡是三阶层能够处理的案件,倒三阶层同样能够处理并得到相同的结果,这就足以证明所谓的“层层递进”的阶层性是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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