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无价值论之二/肖佑良(2)
四要件在执行中的确存在问题。主要就是四要件的入罪出罪机制是合体同一的。司法人员作了入罪判断之后,很难自己反省再考虑出罪判断,结果导致入罪容易出罪难。由于入罪所要求的四要件之标准规格不明确,结果很容易把复杂的定罪问题简单化,演变成为四个要件是有还是没有的问题。这完全是执行中出现了偏差,并非是四要件本身存在问题。三阶层是用三个维度考察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用四个维度考察犯罪构成的。虽说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内核都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实,只要树立犯罪圈概念,建立两个比较标准,严格把握四要件的规格标准要求,很多复杂问题,很多重要的范畴,例如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等,就都能够在四要件中进行展开,并寻找到安身立命之所。因此,原作者所谓“四要件只告知处理结论,无法充分释法说理”,“不能对行为从不同的侧面反复推敲、打磨”,“不能为理论创新提供空间”等等,都是不实之词,不值一驳。
二、容易根据形式判断得出结论
(一)形式地判断行为
四要件说,强调四个要件是否“齐备”。对齐备与否的考察,主要是一个做“加法”的过程,而非层层推进、抽丝剥茧的过程。这要一来,容易导致的结果是:对犯罪是否成立的考察,演变为对要件是否存在的形式化观察。根据这种方法进行判断,在多数场合,得出被告人有罪结论的几率大于无罪结论的可能性。
例如,甲最近连续观看淫秽光盘,并在事后多次告诉共同租住一室的乙,其已经下定决心,要强奸深夜下班后从某偏僻巷道通过的女工丙。无论乙如何规劝甲,甲都执意要实施强奸计划。眼见甲不听劝,且明确告知乙,其马上就要出门实施强奸犯罪,乙试图拖住甲,但难以成功。乙灵机一动,对甲说:“你最多摸摸她的乳房,过一下瘾就算了,别太过分!”甲后来一想,觉得乙说得有理,果真在现场只猥亵了丙,然后逃跑。后甲被抓获。甲构成犯罪无疑。但对乙应该如何处理?有教唆故意,也有教唆行为,被教唆的甲事后也的确按照乙的教唆,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行为。但是,这可能是形式化的看待行为概念,形式化地看待犯罪构成要件所得出的结论。
四要件说强调某些要件的有或者无,因此容易落入形式主义的窠臼。同时,根据四要件说,要得出某一个要件是否存在的结论,可能是相对比较容易的。在有的情况下,从形式上看,某一个客观要件似乎是“有”,但是,与此同时,还有另外的客观要件。如果不对这两个客观要件的重要性进行比较,就难以得出实质的、最终的结论。对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中的客观归责理论所能够解决的问题,在四要件说的框架下是难以进行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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