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无价值论之二/肖佑良(3)
(二)形式地解释刑法
四要件说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的判断,是一种“有”或者“无”的简单化思维。以此为出发点,对刑法问题的解释,在很多场合,都必须是形式化的。形式化的解释刑法,和四要件说将复杂问题简单化,将构成要件形式化有直接的亲缘关系。这阻碍了精巧的刑法解释学的形成。
评析:在先前评述中已经谈到了,四要件理论在执行中的确存在偏差,主要是因为四要件本身的规格标准不明确,所以原本复杂的定罪问题被人为地演变成简单的四个要件是否“齐备”的问题。这并不是四要件理论本身有缺陷造成的,而是执行中出现了偏差的缘故。这个问题通过树立犯罪圈概念,建立两个比较对照的标准,严格把握四要件规格标准要求,就能够解决这种将复杂定罪问题简单化的弊端。同时,客观归责理论也能够完美地得到应用于四要件理论中。
上述案例,如果树立犯罪圈概念,建立两个比较对照标准之后,案例中乙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典型性,而且乙行为时,客观上具有能为社会所宽容的背景因素,明显降低了丙所遭受的伤害程度。综合考虑案发时的全部事实和背景,可以认为乙不真正具有教唆甲犯罪的故意,乙仅只具有“教唆”的形式而己,故其行为没有可罚性,不构成教唆犯罪。如此一来,客观归责理论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实践,原作者所谓的“四要件框架下难以进行讨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形式化的解释法律的问题。必须指出,法律解释离开了形式的约束,实质解释就犹如脱缰的野马,必然架空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解释学在少数刑法学家极力鼓吹下,走向了实质解释论的极端。例如,放飞他人笼中的鸟,把钻戒扔进大海等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些法学家学国外的法学知识太过投入了,以致于忘记了国情之间的巨大差异,本能地把国外的东西照搬照抄到国内来了。刑法规范的形式与实质是统一的,过于强调形式解释,或者过于强调实质解释,都是有失偏颇的表现,必将误入歧途。

三、不重视法益保护的观念

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任何一种行为,如果不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就不可能构成犯罪。一方面,通说认为客体是否存在,是决定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决定性因素,无客体要件,犯罪就不可能成立。另一方面,通说又认为,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客体并未受到侵害,法益侵害的结果或者危险并未发生,也可以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通说表面上重视法益概念,但在“骨子里”并未将客体理论贯彻到底,并不重视法益保护的观念。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