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无价值论之二/肖佑良(5)
四要件理论中只是没有直接使用法益这个概念,但并不代表不重视法益保护。上述案例就是因为关注了法益具有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四要件理论才归责于赵某的帮助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所谓的四要件对犯罪构成的判断,仅是形式判断、简单判断,没有实质的违法性判断,法益侵害考量无从谈起的观点,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偏见和误解。
四、过于重视行为人的意思
四要件理论是平面结构,在从事具体的判断时,犯罪构成要件之间没有先后之分,由此可能导致的问题是:在未进行客观要件的判断时,先做主观判断。这种做法和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相悖。
例如,甲在参加朋友乙的生日晚会时,盗窃乙放在茶几上的首饰盒。甲回家打开一看,首饰盒中有一枚非常精致的戒指,其中还夹着一张小纸条,上面写着:“送给我亲爱的朋友甲。”甲将戒指拿回家放起来,乙对戒指的去向也没有向任何人追问。甲因为其他事情案发,交代了窃取乙的戒指这一事实,对甲如何处理?通说因为非法接近于刑法主观主义,因此,在分析类似问题时,会首先考虑行为人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对于该对象是他人要送给甲自己的礼物这一客观事实,四要件说往往是在对主观要件进行分析之后才开始的。这样的思考方法,将主观要件置于绝对优先的位置,不可能将客体理论贯彻到底,这种不考虑法益侵害性大小的做法,和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必须优先考虑客观行为及其结果的性质,而不是相反。
评析:认为四要件是平面结构的观点,本身就是误解。事实上,四要件只是犯罪行为的四个维度,也就是犯罪构成这个有机整体的四个角度或者四个方面。四要件的具体判断,没有先后顺序是正确的,因为构成要件之间本身就没有顺序可言的。先主观判断后客观判断,或者先客观判断后主观判断,是没有任何差别的,原因就在于主客观是相统一的。四要件是四个必须要考虑的维度,根本不存在客体理论不能贯彻到底的问题。先主观后客观的做法,与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是并行不悖的。原作者认为两者存在矛盾的观点,是不可能找到实际案例证明的。对此,笔者从书中看到有人举过一些案例,例如弟弟利用民航飞机失事杀死哥哥案。经过研究发现,这些案例无一不是因为出错而似是而非的,前述弟弟利用民航飞机失事杀死哥哥案,本身就没有犯罪行为。原作者认为先主观后客观,就会导致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心理态度甚至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认定行为的性质,被告人的危险性格或者说主观罪过性就成为刑事责任的惟一根据的观点,显然是言过其实,夸大其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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