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意见评析之八——将人绊倒在地趁机夺财案/肖佑良(4)
专家组的意见之所以出现偏差,原因就在于法学家过于重视刑法解释学,过于重视逻辑自洽,轻忽了案件事实本身,容易陷入主观主义甚至主观归罪的泥潭中。这种传统思维模式,本身没有问题,但正确应用的要求很高。在具体操作中,受个人认识的影响,很难保证不出问题。因此,摒弃这种传统的思维模式,应用简单高效的直接定性法是理性的选择。直接定性法是把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把法律规范作为小前提,从大前提中直接归纳提取小前提,定性结论一般是唯一正确的。定性结论万一出现争议,争议各方再回到案件事实本身,很快就能找到产生分歧的原因,不符合案件事实的意见将被否定,实事求是的意见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专家组就本案的定性,认为定抢劫,定抢夺,定盗窃,三种意见都有其一方道理。同时认为疑难事案中行为人究竟使用的是何种刑法之类型化方法,本身就是见仁见智难以定论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体现刑法过度解释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刑法规范的适用,虽说远不如数学一样精确,但是任何一起案件,要么是无罪,要么只与一个刑法分则条文最为吻合(有罪),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依照案件事实最相吻合的刑法条文确定案件性质,才是实事求是的。如果一个案件存在两个以上定性都是有道理的,就反映出案件承办人知识上有缺陷,不能正确处理此案。
刑法规范的解释是有限的,对应的犯罪圈是清晰明确的。这一点勿庸置疑。问题是刑法学者没有犯罪圈概念,错误地认为刑法解释是无限的,以刑法教科书作为工具,打着实质解释论的旗号,把许多违法行为也纳入了犯罪圈,不断地扩充犯罪圈的范围,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模糊了。这是造成许多实务案例定性莫衷一是的总根源,专家组前述所谓的“见仁见智难以定论”的观点就是严重后果的表现。我国刑法解释过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不是局部的,而是全国性的,导致实务中出现许多争议和定性错误,并且严重制约了实务人才的成长。有鉴于如此,建议通过司考后进入实务部门的同志,有必要把法学院所学过的刑法学教科书,不管是哪位刑法学家所撰写的,能扔多远就扔多远。认为熟读名家的教科书就能办好实务观点,完全是幻想而已,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实务中,对法条的参考只要买一本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刑法释义》就可以了。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以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法律规范作为小前提,这是确保定性结论符合实际的有效途径。定性思维模式去刑法学家化(传统思维模式),是提高办案效率和提高办案质量的唯一选择,没有替代方案,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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