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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意见评析之九——掐脖致人死亡案/肖佑良
学者意见评析之九——掐脖致人死亡案

前言:被评析的十个案例全部取自于冯亚东、胡东飞、邓君韬三人专家组所著《中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研究》一书,以专家组对十个疑难案例的分析评判意见为标本,从实务的角度进行反思和评述,目的是要正本清源,让理论回归理论,实务回归实务,法学家不是实务部门学习的榜样。

王某(男,三十七岁,身高一米七十,体质一般,系某派出所有十五年警龄的警察),一晚在食店聚餐喝酒处于半醉酒状态,与邻桌一名也大量饮酒的食客李某(男,二十九岁,身高一米七五,身体强壮,系搬运工)因无意间之动作碰撞发生争吵,双方对骂不休。王某在醉酒状态下大怒,一边吼到“你娃娃闭上臭嘴”,一边冲上前双手掐住仍坐在椅子上的李某的脖子,约三至五秒钟后松手回到座位。李某此时脑袋耷拉靠着椅背滑坐在地昏迷不醒,经众人急送医院抢救但仍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死因为脑血管破裂,破裂之直接原因在于长期的血管畸形致硬化变脆(被害人及家属均不知道),大量饮酒、情绪激动、掐脖刺激三方面外力的共同作用(缺一不可)而形成;掐脖并未造成明显伤情(力度不大,属于配合辱骂语言的象征性动作)。本案在处理中形成三种定性意见,即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我们试运用通说构成体系(有一定修正)进行分析。
分析此类案件按犯罪构成预设之分析路径,须将一个完整的事实状态切分为主客观两个层面分别进行;并应从客观方面着手(客体在本案中无分析价值),即首先确定王某掐脖子的行为同李某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根据传统的哲学式因果关系之讨论方式,对该案显然基本上没有达成共识之可能;王某掐脖子行为究竟是李某死亡的条件还是原因,是次要原因还是主要原因,是间接原因还是直接原因,是偶然原因还是必然原因,这每一种结论都有自身存在的一定理由。而换用国外盛行而本文倡导的“条件式因果关系”,则非常简单并无争议且在诉讼中几乎无须举证(不证自明的事实)即可解决①。
从案件之客观事实看,李某在被掐脖前还身体正常可以喝酒吵架,而王某实施行为后李某当即倒地以致死亡;尽管李某带有脑血管病变因素,但其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完全可以无忧虑走完一生;尽管其既大量饮酒又情绪激动,但并无任何理由可以说明其当时就会血管破裂。由此无争议地推定:无王某的行为便绝无李某当时的死亡结果发生,即掐脖与死亡之间具有必要因果条件之联系;由于“死亡”本属刑法多种犯罪之类型化结果,而掐脖(尽管力度不大)亦属某些犯罪之类型化行为,故完全可以认为王某的行为同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之因果关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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