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意见评析之九——掐脖致人死亡案/肖佑良(3)
评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刑法罪状中可以推导出来。一个行为对应某个危害结果,原则上就是这个行为直接造成这个危害结果的。这意味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直接因果关系。然而,刑法学者们提出了各式各样的因果关系理论,结果同一个事实,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种理论认为有,那种理论认为没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例如本案学者们应用了国外流行的所谓“条件式因果关系”,其他还有所谓的“双层次因果关系”、“一个半因果关系”等等。名义上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本质上都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个角度,也能够了解我国刑法解释学过度发展的格局,实质性地架空了罪刑法定原则,明显扩大了犯罪圈,许多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例如张明楷教授主张的使用盗版软件构成盗窃罪等,直接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模糊不清。本案例是学者们把违法行为论证为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之一。
论证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专家们认为“无王某的行为便无李某当时的死亡结果发生,即掐脖子与死亡之间具有必要因果条件之联系;由于‘死亡’本属刑法多种犯罪之类型化结果,而掐脖(尽管力度不大)亦属某些犯罪之类型化行为,故完全可以认为王某的行为同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中的理由有二个,一是掐脖行为与死亡结果事实上存在必要因果条件之联系;二是掐脖(尽管力度不大)亦属某些犯罪之类型化行为。就第一个理由而言,事实上的必要因果条件之联系,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较,前者完全涵盖了后者,前者的范畴要大得多,不可以等同并列;就第二个理由而言,所谓掐脖(力度不大)属于某些犯罪之类型化行为,究竟是何种犯罪行为类型,语焉不详。事实上,短时掐脖子(力度不大)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危害生命、健康权利的危险性,此乃一般社会常识,自然谈不上属于犯罪行为之类型。这里专家们有先入为主的嫌疑。可见,前述两个理由并不能够推导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的结论。
根据法医鉴定意见,掐脖行为仅是诱发脑血管破裂的三大诱因之一,死因是脑血管破裂导致的。二十九岁的人已经血管畸形致硬化变脆,且自己和家人都恽然不知,其生命随时处于危险状况中。专家们所谓“尽管李某带有脑血管病变因素,但其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完全可以无忧虑走完一生”之论断,是主观臆测没有说服力的。本案掐脖行为显然不可能直接导致脑部脑血管破裂,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确定无疑的。实际上,若没有死亡结果发生,本案这种短时掐脖(力度不大)的行为,仅是轻微的违法行为,甚至连治安处罚都够不上,最多批评教育一番。在包括掐脖在内的三大外部因素作用下,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脑血管病变这个异常因素,诱发脑血破裂导致死亡。死亡直接原因是脑血管破裂,脑血管破裂是病变因素受诱因刺激所致,掐脖行为仅仅是三大诱因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年轻力壮体质的脑血管病变是极为罕见的。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因介入因素过于异常罕见,一般人根本无法预见,因果关系发生中断是很自然的。还有,专家们认为行为人具有十五年警龄就应当能够预见的理由,也是没有任何道理的。行为人那怕就是职业医生,对本案也是无法预见不能预料的,故只能成立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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