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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联关系”如何界定/石伟(2)
其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的解读,《公司法》界定的标准是“控制”,《意见》是否会对此从严要求?如:互联网平台的控制人参股的其他企业能否在平台融资?本人观点,在《意见》及相关解释尚未明确之前,平台控制人参股的其他企业可以在平台融资,但平台在设计借款合同套件中应向借款人明确“由于法律及政策的变化,平台有权利单方终止融资服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控制方式有两种:直接和间接。互联网金融平台实际控制人控股A企业,A企业又投资控股B企业,那么B企业能否在平台融资?本人观点不可以,因为平台实际控制人对B企业存在间接的控制关系,由于这种关系,平台在审核借款资质的时候就有不客观的可能性。
再次,对“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的解读,条文所指的其他关系包含但不限于近亲属关系。如: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实际控制人的子女通过平台进行融资是禁止的,其子女控制的企业在平台融资也是禁止的。
在《意见》即将出台的这段期间,网贷平台不必过于紧张,国家只是想控制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状态,使其规范化,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尽可能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在事前控制金融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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