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意见评析之十——余某等人共同贪污案/肖佑良(3)
直接定性法是建立在四要件基础上的定性思维模式,以案件事实为大前提,法律规范为小前提,直接从案件事实中归纳提取小前提,提取成功就按小前提定性。这种方法小前提是不变的,大前提强调案件事实清楚。与大前提案件事实清楚相适应的,要求办案人员知识面一定要宽广,各行各业中的相关常识务必掌握了解,这些是准确定性必不可少的知识储备。这种方法更加简单易学,主要是通过阅读大量案例分析来积累经验和灵感。遇到疑难事案,只要把目光集中在案件事实上,大脑将对要件事实自动排列组合,从而迅速准确定性。案件事实与法条匹配的过程通常瞬间自动完成,即使遇到棘手难办的案件,准确定性耗时最多以小时计。直接定性法是在解决定性之后再考虑释法说理的,这样做往往具有针对性,可详可略,更有说服力。
在直接定性法的视野中,案件争论不休是不能容忍的。直接定性法要求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一个案件要么无罪,要么只与一个法条规范最相吻合。我们要相信立法者和法学家的智慧,只要案件事实认识没有问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没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那么结论必定是唯一正确的。同一起案件,绝对不允许既可以这样定性,也可以那样定性的情形发生。产生意见分歧时,对为什么对,错为什么错,都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做不到这一点,就意味着自身的知识面存在缺陷,不能完美地处理所面对的案件,自己所持的意见就有可能出现错误。
最后,十个案例评析比较之后可以得出结论:实务人员要求知识广,刑法学人要求知识深,两者差异巨大,注定了刑法学人一般是做不好实务的。实务人员以为熟读教科书就能办好实务,也是不切合实际的想法。无论是知识面,还是思维模式,实务部门客观上要求不能以刑法学人为榜样。笔者认为,弄清楚实务人员的知识要求,如果不以成为刑法学人为目标,那么实务人员的成长进步会显著加快,大大地缩短培养的周期。所以,抛弃刑法教科书势在必行,全身心投入到办案和案例研习中去,这是一条“短平快”的成长之路,最多十年时间你的实务水平,将远超国内最有名的刑法学人。
作者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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