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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41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3、本案许小渠的行为不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本案许小渠只是在工作中出现疏忽,将具有强毒害性的亚硝酸盐遗留在店内的食品销售区,此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投放行为,故不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4、本案许小渠的行为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许小渠因疏忽将亚硝酸盐遗留在食品销售区的行为本身,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险性无法相提并论。本案不存在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行为,故不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审判参考》认为许小渠主观具有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对亚硝酸盐未尽到保管义务,将其遗留在食品销售区域的行为。许小渠未妥善保管行为发生在食品销售流通领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该行为构成刑法上的“其他危险方法”。该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并最终导致一死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刑事审判参考》前述论断存在误判,亚硝酸盐遗留在食品销售区的行为本身,并不是发生在食品销售流通领域,也不能直接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只有当有人将亚硝酸盐作为白糖对外进行销售,才能谈得上是发生在流通领域,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故《刑事审判参考》认为许小渠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其他危险方法”与客观事实不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
5、本案构成危险物质肇事罪。理由是许小渠作为食品加工销售的从业人员,对于加工销售食品过程中常用到的亚硝酸盐具有强毒害性是明知的,然而因其工作中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妥善储存保管亚硝酸盐这种强毒害性危险物质的法定义务,将亚硝酸盐遗留在食品销售区,导致其他员工将亚硝酸盐误以为是白糖而销售给消费者,结果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许小渠的行为符合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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