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住房的屋修理与建造中伤亡赔偿该谁之过/朱碎有
农村自住房的屋修理与建造中伤亡赔偿该谁之过
【问题的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农村自主建房的需求也得到极大的释放,随之而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多年前,笔者对案例1的原告侯某进行了法律援助,期间又接到众多有关这方面的咨询,今日又接到一起因自住农房修理引发死亡的案件咨询,心头不免一紧。还是先看4个案例,再分析问题。
【案例一】、杨树成承包建造诸万兴的房屋,侯安友受雇于杨树成,在杨树成承包建造的工地上做工。
2010年1月18日上午,侯安友在诸万兴家的四楼上做工,不小心从一米多高的架子上摔下。当天中午,侯安友在杨树成陪同下到余杭区崇贤镇沿山村医务室就诊。
2010年1月19日,侯安友到崇贤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拍片检查,确诊胸部没有问题。
2010年1月20日,侯安友在杨树成承建的沈某家的建房工地上做工。
2010年1月22日上午,侯安友在侄子陪同下到杭钢医院检查,明确表述是“四天前从1.5米高坠下后即感腹痛”。医生诊断为脾内血肿,要求住院治疗。侯安友与杨树安商量后,当日下午,由杨树成陪同侯安友到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法院就诊,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脾挫伤,需住院治疗。当天医院行脾脏切除术,经住院治疗19天后出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杨树成支付。
2010年4月8日,杭州求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侯安友的伤评为六级伤残。
现侯安友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树成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8607.25元,并由诸万兴负担连带责任。
杨树成、诸万兴则以侯安友的伤不是在诸万兴家的建房工地上造成的不同意赔偿,由此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安友的伤是2010年1月18日在诸万兴家的建房工地上造成的,作为雇主的杨树成应当对侯安友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诸万兴将建造房屋的工程承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杨树成,诸万兴应当与杨树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每天15元。营业费没有医疗机构的相应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住宿费也没有相应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侯安友受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在精神上确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以上案例是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的案例,主要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案中,被告的抗辩认为非其所在的工地造成,而不是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构成承揽关系的的争论。所以并没有涉及到农村自主房屋修理与建设中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争论,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个问题的辨析将在案例3中做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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