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住房的屋修理与建造中伤亡赔偿该谁之过/朱碎有(7)
1、在选任承揽人时有过失,李某甲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郭俊龙主张农村房屋修缮,个体工匠不需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郭俊龙的房屋在城中村,并且又是六层,不应按农村房屋对待。
2、郭俊龙没有提供相应的安全施工条件。郭俊龙在五层楼上又违章加盖了彩钢板房,没有正常的通往六层水房的通道,上水房顶维修只能从彩钢板窗户钻出去,在五层楼的不足1米的出水房檐上搭梯子上去,由于空间距离窄,梯子过于直立,李某甲在从水房顶下楼时不慎摔到楼下,造成伤害。
3、郭俊龙明知施工空间狭窄,没有尽到足够的提醒和防范责任,事发时郭俊龙也不在现场。故郭俊龙应对李某甲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甲没有取得施工资质,经常从事房屋防水维修作业,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注意安全,但没有采取确实有效的防护措施,对造成自身死亡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郭俊龙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上诉人闫某某等人主张郭俊龙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90%的医疗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与对策】通过对四个案件对比不难发现,农村自住建房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无书面的建房合同,要不就是有简易合同,并无规范、详尽的权利义务约定,导致业主(房东)、施工人、雇佣人员三方之间各自权利义务不明确;
2、厘清案件中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法律关系,有待各方进一步举证,由于没有书面的明确约定,导致先期人民调解难以开展。包括后续进入诉讼程序后,如仍不能达成调解的而判决结案的,则往往是案结事未了,并不能达到事了息诉的目的。
3、事实认定上到底是点工还是包工不包料还是包工包料,不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确定性,当然这个问题要归结于合同的签订,完善合同签订环节则是当务之急。
4、普遍都认为业主(房东)在建房工程交付给施工人施工存在过错。那么问题是,有资质的施工人何处寻找?除农村自住建房的标的额相对高一点外,而修理、修复的往往标的小期限短,包括业主、施工人、雇佣人员都没有这方面主动完善的动力。建筑施工的现状具有如下的特点:
(1)农村建筑队没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用工制度,人员流动性大,组织规模往往视承揽工程项目的大小,进度需要而定。(2)以农民为主体,无建筑企业资质。领头人绝大多数是靠投师学艺或外出务工学习取得经验和建筑专业技术,然后在农村当地召集一帮有一定建筑技术的手艺人和农民,组成建筑施工队伍。(3)建筑机械设备简陋,有相当数量的农村建筑队几乎没有,也不需要机械设备,主要依靠劳务输出。(4)经营方式主要是单包和点工,工程项目决算一般为口头君子协定,盈亏包工头(项目承揽者)自己掌握心中有数。从业人员为计时工资,一个工作日,建筑工人,劳务人员的报酬多少事先商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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