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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司法权地方化的弊端及改革对策——从投资环境的视角/陈龙仁(3)
再次,“块”管理导致了司法的“泛行政化”。司法机关的工作本在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块”管理却让当地政府自觉不自觉地将当地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对司法机关而言,党委组织的下乡扶贫要支持,计划生育要抽调,文明机关创建要参加,招商引资任务要完成等等,与审判、检察有关无关的种种活动使得司法机关疲于应付。而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对宪法所明文规定的“一府两院”毫不避讳,硬生生地将“深化司法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入到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全无“违宪”的察觉。这也难怪,在地方政府的眼里,由他们供给的地方司法机关可不就如同政府内一个普通的职能部门一样吗。
综上我国司法环境诸多弊端,司法权地方化对我国投资法制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三、司法权地方化的成因
由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在办案中自然有来自地方领导部门、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方方面面的非法干扰;还有来自亲情、友情等关系网的说情;更有来自某些当事人的请托利诱,加上财政困难,办案经费不足,少数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由此产生的权力案、关系案、金钱案屡禁不止。因此,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司法机关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端所致,析言之,司法管理体制地方化、从属化,造成司法权力地方化、从属化,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的主要根源,是造成我国投资法制环境不佳的主要原因。
首先,司法机关属地方管理,必然造成在执法中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严重制约。虽然学者如王利明等人对此已提出检讨、评论[5],但是有的党委、政府仍视司法机关为其下属的职能部门,有的乡镇把法庭视其为下属机构,司法机关的一切必须绝对服从当地统一指挥、安排。同时对地方领导定调子、打招呼、批条子的案件要经常请示、汇报,一举一动都受地方牵制,稍有疏忽,党委不提名,代表不举手,政府不拨款,院长日子难过,司法难以运作,法院要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依法办案,确实难上加难。
其次,司法机关的人事归当地方党委管理,法官、检察官的职级待遇、职务升迁、政治命脉都掌握在地方,故在审判、执行中不得不看地方领导的态度行事。另外,在进人、用人上,也是党委说了算,尽管年龄偏大、文化不高、业务不懂,也要无条件接受或提拔任用,严重影响司法队伍素质。这种情形,虽在2002年3月举行首次国家司法人员三合一考试之后会有所改善,但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仍不乏其人,助长了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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