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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审判参考》第1049号案例的商榷意见/肖佑良(2)
2、本案杨丽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侵入和控制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后,篡改网站上的内容,以为地震灾区捐款的名义发布虚假的募捐信息,并将自己持有的户名为“庞土贤”的银行账号设为募捐账户,向社会公众实施诈骗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虽系犯罪未遂,但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之规定,应当对杨丽涛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然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诈骗罪罪状中,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值得注意的是,诈骗罪罪状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情节严重的”,不能混为一谈。罪状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特指诈骗犯罪的基本犯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虽然金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档次,但是存在“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将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档次。而司法解释中的“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中的“情节严重”,是特指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换言之,诈骗未遂的,情节一般的不定罪处罚,但情节严重的,则要进行定罪处罚。然而,该案例在《刑事审判参考》的裁判理由中,将上述“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作了双重评价,既作为构成要件对杨丽涛予以定罪,又作为情节加重犯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杨丽涛适用更高一档法定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本案只需要对杨丽涛以诈骗罪(未遂)定罪适用基本犯的量刑档次进行处罚就可以了。《刑事审判参考》的裁判理由中不仅存在定罪方面的错误,在量刑档次上也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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