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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的传统与现代化/侯自赞(5)
其次,对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领域认识不足,还存在着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误以为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领域,或者将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领域误以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问题。当然,哪些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哪些是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还需通过实践来检验和修正。
最后,对经济法强、弱势主体还没有进行或者还没有很好地进行限制与保护。比如,资源能源产业等经济法弱势主体,它们属于不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领域,经济法要予以保护。我国的稀土蕴藏量世界第一,是举世公认的稀土资源大国,稀土享有“新材料之母”“工业味精”的美誉。然而,由于过度开发,盲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而恶性竞争,大量宝贵的稀土资源廉价流失到了国外,被称为“黄金卖出了白菜价”,美国甚至从1985年就关闭了自己的稀土矿,全部从中国进口,日本也趁机大量进口囤积。很显然,这是缺乏经济法对弱势主体保护的恶果。如果我们从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角度出发,真正认识到这是不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领域而对资源这一弱势主体加以保护,出台《资源保护法》,也就不会出现这一令我们扼腕痛惜、贻害子孙后代的惨痛后果。
上述问题显然与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现代化所要求的公平价值是相悖的。如果未能正确理解公平价值这一真实内涵,就会引发这些问题。因而,我们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风险防控:
第一方面,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的风险防范。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需要对强、弱势主体进行同等的限制与保护。我们不能走传统限制与保护模式的老路,防止对经济法强、弱势主体进行不同等的限制与保护。
首先,防止对强势主体予以保护、对弱势主体予以限制,使得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在奴隶社会等剥削社会里,经济法对强势主体即统治阶级本身予以保护,而对弱势主体即被统治阶级予以限制,人为地拉大了强、弱势主体之间的贫富差距,阶级矛盾日益激烈,弱势主体的反抗风起云涌,经济法成为了统治阶级血腥盘剥劳动人民的工具,经济法走的是一条血腥进化之路。时代演进到社会主义社会,我们不能再走以前的老路,而是要对经济法强、弱势主体进行同等的限制与保护,以维护经济法的公平价值。在市场机制起作用领域,如果对经济法强势主体加以保护,对弱势主体予以限制,就会加速经济法强、弱势主体脱离市场机制起作用的上下极限的步伐,强势主体脱离市场机制轨道形成垄断而不用竞争,弱势主体脱离市场机制作用轨道被市场抛弃而不能竞争,这样不但不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且因为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而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需要对经济法强、弱势主体进行同等的限制与保护,让它们始终运行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轨道内,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让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决定作用,促进经济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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