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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的传统与现代化/侯自赞(8)
2、凯恩斯主义的成功与局限
在实行市场经济初期,经济总量较小,经济结构较为简单,大多数经济活动主体即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都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范畴内,市场机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社会财富也在急剧增加。但是,随着经济总量的飙升,经济结构也日趋复杂,有些经济法强、弱势主体已经脱离了市场机制起作用的上下极限而游离于市场机制之外,市场机制已经驾驭不了市场经济这匹快速向前发展的野马。在利益的驱使下,已经脱离市场机制起作用上限的垄断集团、金融寡头等经济法强势主体恣意妄为,疯狂攫取市场经济红利;而脱离市场机制起作用下限的弱势主体却被市场无情抛弃而无人问津,被剥夺参了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为了套住市场经济这匹狂热飞奔的野马,避免发生经济危机,上世纪凯恩斯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做了有益的探索。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采用扩张性经济政策,在供给与需求这一对矛盾中即经济法强、弱势主体中通过保护经济法弱势主体即需求不足来促进经济增长,延缓了经济危机的爆发。可以说,凯恩斯主义实质是对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的一次经典性的实际应用。但是,凯恩斯主义只是直觉地认为政府对经济干预的必要性,并未自觉认识并正确运用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增加的投资并未真正起到保护弱势主体的作用,即投资增加,但是就业机会并未增加,需求不足的现象还是继续存在,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并未真正落实到位,这就产生了后来所谓的经济滞涨。另外,凯恩斯主义也未能清晰认识到政府干预或不干预的领域,未能认识到政府干预的深度和广度,结果造成了该干预的没干预,不该干预的就乱干预,干预到一定程度后应该放手时却不放手,造成市场机制作用的扭曲,引发经济混乱,从而未能从根源上遏制经济危机的爆发。
3、两种理论的完美结合
只有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理论才成功地解决了亚当•斯密理论和凯恩斯主义的所存在的问题,它是两种理论的完美结合,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质要求。限制与保护模式理论告诉我们,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经济法对强、弱势主体进行同等的限制与保护,政府对强、弱势主体的市场行为不干预,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是亚当•斯密理论的实际体现;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领域,即市场失灵领域和不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领域,经济法或政府就要承担起作为的义务,对经济法强势主体予以限制、对弱势主体予以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这是凯恩斯主义干预理论的体现。因此,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理论很好地解决了政府干预和不干预的领域范畴、政府干预程度等一系列至今仍困扰我们的问题,是经济法本质的深度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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