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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的传统与现代化/侯自赞(9)
(二)对经济法真正作用的思考
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经济法要对强、弱势主体进行同等的限制与保护,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也就是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政府要承担起不作为的义务。
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领域,经济法要赋予政府承担起作为的义务。在市场失灵领域,经济法要求政府对强势主体予以限制,对弱势主体予以保护,使强、弱势主体都重新纳入到市场机制的轨道,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同样,在不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领域,经济法也要对强势主体予以限制,对弱势主体予以保护,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等其他社会价值。在这一领域,要充分发挥政府之手的作用,这是政府的一种责任。
因此,在市场经济中,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这两只手的作用,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领域,要充分发挥“市场之手”的作用,“政府之手”不要乱摸;在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领域,就要充分发挥“政府之手”的作用,政府不能因为没有利润就撒手不管,不能放任“市场之手”胡乱作为。在这两个领域,“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对经济法强、弱势主体进行限制与保护,确保市场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发挥经济法的真正作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而今,由于经济法强、弱势主体限制与保护模式并未得到真正的建立,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得到学界认可,从而导致经济法的真正作用被各种其他的理论所掩盖,不能发挥经济法的真正作用。在现有的各种经济法理论中,“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的功能定位不清,“两只手”相互乱摸,特别是“政府之手”,有些地方政府以营利为目的,为了获利,常常将手伸入“市场之手”作用领域捞取利益;而在应当发挥“政府之手”作用领域,却因为获取不到自身利益而不作为,由于没有经济法对其进行规范而未能对这种失职行为予以追责,在某种意义上是放任了这种不作为行为,令人唏嘘不已。比如,土地财政,由于出卖或划拨公有土地有利可图,有些地方政府就乐此不疲,“政府之手”非常强大;而对于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环境污染,由于进行环境保护没什么利润可言,就基本上处于放任状态,“政府之手”疲弱乏力,导致环境污染触目惊心。为了规范“市场之手”和“政府之手”,结束目前“两只手”胡乱作为的混乱局面,真正发挥经济法的作用,建立并认可经济法强、弱势主体的限制与保护模式理论,确实是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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