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体系之浴火重生/肖佑良
四要件体系之浴火重生
内容提要:刑法规范是价值标准,具有明确的适用范围(犯罪圈)。主客观相统一是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对行为主客观状态的描述,不存在主客观如何统一的问题。所有的犯罪论体系无一不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展开。三阶层、四要件都是定性的工具与方法,无所谓好坏优劣。四要件改造成四要件(维度)后,形成了以主客观相统一为核心的直接定性法。新体系具有易学易会、操作简便、结论唯一的优势,阶层体系无法与之抗衡,将在大陆法系中取代三阶层的地位,最终与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并驾齐驱,成为全球流行的两大犯罪论体系。企图通过案例来证明四要件不如三阶层,应是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幼稚病犯了的症状,真相往往是用一个错误去证明另一个错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凡是三阶层能够解决的问题,四要件(维度)不仅能够完美解决,而且操作更加简便。
关键词:刑法规范;价值标准;犯罪圈;主客观统一;直接定性;真理标准
一、刑法规范及适用范围
刑法规范是价值标准。刑法规范含有事实和价值两种因素,组成一个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内在实质为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外在表现形式为主客观相统一。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一方面承认刑法规范是裁判规范,另一方面认为刑法规范是中性的、与价值无涉的纯客观的、记叙性的事实要件,与规范意义无关。这种立场是矛盾的。以法律为准绳,其中准绳就是规范、标准之意。德日派刑法学者无视现实,原因无他,承认了刑法规范是价值标准,意味着三阶层体系全面崩溃,没有立足之地了。一旦承认了刑法规范的价值标准地位,必然会得出结论,刑法规范是有适用范围的。任何价值标准都具有相同的属性,只有在其适用范围内才是正确的。然而,德日三阶层体系中,违法性阶层所要排除的事由,即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都不是刑法规范这个价值标准所适用的范围,不存在符合刑法规范该当性的问题,违法性阶层自然是多余的。有责性阶层也一样,该当性符合了意味着一定有责。
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就是犯罪圈。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在立法时就决定了它所针对的行为,是同类行为中社会危害性最突出最典型的行为类型。此乃我国刑事立法最鲜明的特色(危险驾驶罪除外)。显然,刑法规范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树立犯罪圈概念,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刑法分则规范,通常对应有合法行为。在犯罪圈与合法行为之间,还存在有中间行为。中间行为既具有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又具有社会可以原谅的某种附随因素,例如期待可能性等。犯罪圈中的行为具有典型性,不会产生争议,合法行为也不会产生争议,唯有中间行为才是争议的源泉。任何一种犯罪论体系,只要能够合理合法地解决好中间行为定性问题,必定是成功的犯罪论体系。无论是三阶层还是四要件,对于犯罪圈中的典型行为与合法行为而言,纯属多余而没有多少意义的。因为这种情形下,几乎没有人会想到使用三阶层或者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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