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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体系之浴火重生/肖佑良(10)
评析:从上述观点看,周光权教授“没有正犯的共犯”的观点及对丙追究刑事责任缺乏理论依据的观点,都是基于实务上的错误,即认为盗窃摩托车案中,甲是正犯,丙是帮助犯。事实上,盗窃室外停放的摩托车,实行行为应是将摩托车从车主停放的位置移走的行为。撬锁仅仅是盗窃摩托车实行行为的准备工作。周光权教授实务经验欠缺,搞不清楚本案的实行行为,颠倒了主从犯,得出了前述错误结论,进而攻击四要件不能正确处理共同犯罪问题,想不笑都不行。本案用四要件处理,甲无罪,丙构成盗窃罪,理论上无可挑剔。
(三)警察被控玩忽职守案
案情: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抓捕,但其向司法机关交代曾经抢劫他人价值高昂的金戒指,赃物保存在自己家中。警察乙、丙、丁按照甲的供述去其家里进行搜查,并未找到赃物,后来便根据领导安排带着甲去其家里进行搜查。甲进入自己家里后,先后指认多个藏匿赃物的地点,但均未找到该财物。最后,甲声称赃物藏在电视柜最下层盒子里堆放的杂物中,且只有自己才能找到,便要求警察为其打开手铐。乙、丙、丁没有办法,便给他打开手铐,并紧紧跟随在甲的身后。甲弯腰跪下取出电视柜中放着的一个盒子,打开盒子后,以极快的速度将盒子里早就藏好的毒药放入口中吞下。乙、丙、丁赶紧将甲送往医院,但甲仍然死亡。警察乙、丙、丁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以下简称警察被控玩忽职守案)?
周光权教授认为,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乙、丙、丁的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具有违法性。当然,因为被告人甲的自杀,乙、丙、丁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可能性,从而否定其玩忽职守的责任。结果无价值论之所以这样思考问题,其主要考虑是:一方面,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刑法规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命令、禁止规范,但是,这些规范背后一定隐藏着需要保护的生活利益,包含着立法者的价值选择。在这种背景下,刑法规范作为评价规范发挥作用,以确定何种生活利益需要刑法加以保护。评价规范先于命令、禁止规范存在,违反评价规范的,就具有违法性;违反命令、禁止规范的,就具有责任,由此确保违法性和责任的区分,以肯定与责任无关的违法。另一方面,将客观的、“透明”的、单纯的、确定的有害事态作为违法评价的中心,对实体事实进行判断,能够确保判断对象的惟一性、不变性、确保思维的一贯性,确保刑法介入的准确、有助于保持司法中价值观的统一。
在前述“警察被控玩忽职守案”中,如果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就会对所有事实(行为与结果)作统一的、整体的评价:乙、丙、丁在甲的房间是否已经察觉到其举止异常,或者事先是否已经感觉到甲对其藏匿赃物一事反反复复,明显不符合常理。如果有类似的感觉,仍然没有保持警觉,没有及时制止甲的自杀行为,乙、丙、丁的违法性当然存在;如果有警觉且保持高度警惕,但仅仅由于甲的自杀之心过于迫切,自杀举动瞬间完成,吞服的毒药毒性太强,任何人在当时情况下都难以制止甲的自杀身亡的后果发生,那么,警察的行为并无违法性。因此,不是仅仅因为有死亡的后果发生就认为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基于何种主观认识,实施何种行为,也左右着违法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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