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体系之浴火重生/肖佑良(12)
评析:为了便于看清本案的实质,这里将案情稍加延伸。王某当晚逃跑被抓回后,从此受胡某严加看管,再无逃跑机会,只好为胡某生儿育女。如果是这样,还能认为赵某无罪么?显然,王某逃跑不成,赵某、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王某偷鸡不成蚀把米,恐怕只能算是诈骗未遂吧。假如王某逃跑成功,张王二人自然成立诈骗罪,但是张某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成立想象竞合犯,最终应以拐卖妇女罪处罚。赵某则与张某成立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无论何种情形,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四要件体系都充分体现了保护法益原则。相反,周光权教授前述有关本案妇女人身自由法益不存在的观点,不符合实际,无视法益被侵害的事实。即使妇女本人同意,拐卖行为同样破坏整体法秩序,仍然具有可罚性。更何况王某并非真心让张赵两人卖掉自己。因此,周光权教授利用此案例抨击四要件不重视法益侵害、客体保护等问题,客体要件是徒有虚名的指责,实际上颠倒了事实,混淆了是非,用自己的错误攻击自己的另一个错误。从社会效果看,本案赵某的行为不定罪处罚,社会规范意识恐怕会动摇,公众的法感情难以接受。
(五)、非法采集血液致人重伤案
甲因生活窘迫多次到违法抽血点卖血,乙发现甲此次卖血离上次的时间太短,就劝阻甲,但敌不过甲的苦苦哀求,乙对甲抽血,导致甲陷入昏厥,甲出现重伤结果。本案应如何处理?
周光权教授认为,虽然有甲的承诺,但是,违法抽血的乙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承诺无效,乙构成故意伤害罪。按照责任共犯论,甲使乙陷入责任和刑罚处罚的地步,甲是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但是,甲的自伤身体不是犯罪,在成为违法抽血的被害人之时,甲就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难以让人接受。
评析: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成立非法采集血液罪(过失地对人体健康造成重伤结果)。接受他人自愿卖血的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无法相提并论,本案乙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犯罪的观点过于牵强。有关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教唆犯的观点,甚至周光权教授自己都是无法理解的。本案例周光权教授因自己的错误而推导出让人难以接受的结论,原因在于周光权教授从来没有处理过此类案件。
(六)、爬树强奸案
甲暗恋邻居家乙女,某日,甲趁乙独自在家便潜入其家院落内,并爬上树窥探乙在家的一举一动。甲在树上艰难地度过四小时后,意外遇到闪电雷雨。乙觉察到甲的行为并报警。“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甲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企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该地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翻墙进入乙家,企图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很明确。因天气突变,他自觉地终止了犯罪行为,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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