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体系之浴火重生/肖佑良(13)
刘艳红教授认为,在本案中,甲爬上女邻居院内的树上偷窥,竟然被定为强奸罪,可以说,这是典型的从主观到客观认定犯罪导致的错误结论。先抓到甲,再询问得知其主观上有“想强奸”的意图,客观上则通过将趴在树上偷窥的行为解释为强奸罪预备,再借助主客观相统一的四要件体系,使甲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体、主观以及客观和客体要件,那么,结论当然是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评析:根据案情认定甲成立强奸罪(预备)是符合实际的。尽管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实际执行中对于预备犯一般都是免除处罚的。本案甲被定罪判刑,应是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出现了机械执法的罕见错误,不具有代表性。然而,刘艳红教授利用此错误抨击四要件定罪的主观化和处罚的扩大化,没有道理可言,有借题发挥的嫌疑。因为四要件体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与定罪的主观化和处罚的扩大化是格格不入的。
(七)、李某富故意杀人案
李某富因怀疑妻子王某与张某有不正当关系而起争执,王某离家出走,李某富去岳父家寻找并在后者家中吃完晚饭,后李某富从厨房里拿出两把菜刀,边磨边自语:“我今天就把你们都杀了!”并写下遗书称“要带张某和岳父一起上黄泉路”。为逼岳父说出王某的下落,他把岳父叫到屋外僻静处,继续以杀人相威胁。见岳父老泪纵横,李某富才将掐着岳父脖子的手松开。此时己是深夜,李某富悄悄从厨房拎了菜刀出门,准备去找张男寻仇,因不知道张男的住处,转了一圈后于次日凌晨拎着菜刀回屋。接到报警守候在屋内的警察将李某富逮住并从其身上搜出遗书。本案最后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刘艳红教授认为,本案李某富为了实现其“要杀人”的念头,磨了菜刀,威逼了岳父,寻找了被害人,只因未能找到被害人张男,李某富便回家。根据刑法有关犯罪预备的规定,李某富的行为固然属于为了实施故意杀人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问题是,李某富出门寻找张男未果之后,并未继续其行为而是悄然回家,这说明,李某富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的中止行为,该行为应该属于不可罚的预备中止,亦即其对被害人人身法益的侵害根本达不到动用刑罚惩处的程度,因此,李某富的行为应该无罪。
评析:李某富扬言要杀人,为了逼岳父说出王某的下落,还有将岳父叫到屋外僻静处,继续以杀人相威胁。看见岳父老泪纵横,李某富才将掐着岳父脖子的手松开。尔后,又深夜持刀去找张某寻仇未果等。李某富的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其岳父的生命安全和侵害了岳父家住宅生活安宁,其行为已经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至少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了。因此,刘教授认为李某富行为无罪的观点,只考虑了找张某寻仇未果这一部分事实,没有考虑全部案件事实。刘艳红教授以此案例作为实证,认为主客观相统一在实践中其实就是以主观为先导的,想杀人、要杀人的主观意图,决定性地决定了李某富的行为性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片面、孤立,罔顾全案事实,目的就是为了否定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然而,以主观为先导,由主观意图决定性地决定着行为性质的做法,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