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体系之浴火重生/肖佑良(2)
刑法规范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如影随形的特殊属性。事实判断成立了,价值判断同时成立。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刑法规范的适用,事实成立了,违法性和有责性同时成立。因此,我国阶层论者所谓的“中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将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同时进行,与思维并不符合,同时使一次评价行为承载的使命过多,出现判断误差的可能性也就相应增大,司法恣意增强。”之批判四要件理论主要观点之一,纯属杞人忧天,是不了解刑法规范特殊属性的缘故。
主客观如何统一的问题是伪命题。主客观相统一是行为的本质属性,是对行为主客观状态的描述。生活行为本身就是主客观统一的客观存在,其中的主客观因素具有不可分的属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犹如一片树叶的正反两面一样。陈兴良教授等德日派刑法学者提出了主客观如何统一的问题,认为这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软肋,也是赞成论者仍然没有回答的。事实是陈兴良教授等人犯了认识上的错误,所谓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仅是为了认识生活行为这个主客观统一的客观存在(有机整体),人为设定用于观察行为的两个维度,本来就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因此,根本不存在我国德日派刑法学者所提出的主客观如何统一的问题,所谓的软肋之说纯属无稽之谈。
二、犯罪论体系的内核及四要件体系的改进
犯罪论体系的内核都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所谓犯罪论体系,无非是一个在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间架设桥梁(定性)的工具。而刑法规范表现形式为主客观相统一,犯罪论体系自然要与之相适应和匹配,才可能完成架设桥梁(定性)的重任。因此,英美的双层次,德日的三阶层,中俄的四要件等,除了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之外,其内在实质都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展开,无一例外。
英美的双层次,包括犯罪本体要件和责任充足要件。第一层次的犯罪本体要件,包含有犯罪行为和心态,就是实体上的主客观相统一;第二层次的责任充足要件,就是指合法抗辩事由,即正当化事由或者免责。双层次语境下,要成立犯罪,除了应当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双层次对犯罪的认定体现控辩对抗的过程,非常简单实用。对于前述中间行为案件,双层次是通过责任充足要件来突显人权保障的。虽然中间行为案件某种程度上符合犯罪本体要件的,但是辩护方通过强调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所附随的为社会所容忍的因素事实,主张行为人具有合法事由或者可得宽恕的事由,从而让行为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可见,从体系上,双层次为处理中间行为案件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加之英美有判例制度,为中间行为如何处置树立标杆,有了标杆再遇到类似的行为就照此办理,实用性很强。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