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体系之浴火重生/肖佑良(3)
德日的三阶层包括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该当性指行为与个罪特征相符合的性质。该当性被认为是抽象的、纯外在的描述,是客观且不含有任何价值评价色彩的。违法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或者整体法秩序的实质侵害性。有责性指能够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进行谴责(非难可能性)。
三个阶层就是认定犯罪的三个维度。其中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包容性比较大。因此,处理中间行为案件时,三阶层比传统四要件具有相对优势,辩护方通过违法性阶层和有责性阶层主张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不具有非难可能性(免责)而出罪。从体系上看,三阶层为处理中间行为案件也预留了足够大的空间。
三阶层“层层递进”的神话。三阶层其实完全是人为设置的,是把刑法规范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人为地割裂开来,一分为三(形式该当、实质违法、主观有责)的结果。实际上生活事实是否该当、是否违法和是否有责这三个阶层的判断,都是在生活事实与刑法规范之间展开的,都是以刑法规范本身为标准对生活事实作出的判断。离开了刑法规范本身,三个阶层的判断无从谈起。由此可见,三个阶层的判断都是建立在同一个层面上的。另外,三个阶层的顺序是可以倒置的,按有责性、违法性、该当性顺序进行评价判断,结论是相同的。因此,所谓三阶层的“层层递进”不过是子虚乌有的神话,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阶层论者陷入痴迷状态后产生了幻觉。
三阶层内核也是主客观统一的。受康德主观与客观相分离思想的影响,自贝林的古典犯罪论体系创立以来的一百多年中,先后经历了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等不断发展演变,德国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理论已历经从贝林所主张的“纯客观事实性”的构成要件体系到构成要件体系主观要素和评价要素的复归,从而形成主客观相统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并存的完整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历程,最终又回归于费尔巴哈所主张的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理论。
中俄四要件体系一直强调主客观相统一。我国刑法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有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其中主客观要件必须是统一的,犯罪才能成立。四个要件被认为是一种共存关系,一存俱存,一损俱损,四个要件全都具备了,才算齐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人将这种封闭式、自我完结式的逻辑结构,称之为平面“闭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然而,这种概括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构成要件作为主客观相统一的有机整体,每个要件都有其特定的规格和标准,而且此罪与彼罪的性质也各不相同。假如犯罪构成是平面闭合结构,就如同一个平面的四边形,那么四个要件之间惟有四个边的长短不同,根本无法体现四要件相互之间规格标准完全不同的差别,而且此罪与彼罪的性质也无从体现差异。显然,客观上四要件体系不可能是平面的,只能是立体的才能体现和反映各要件及各罪名之间性质上的差异。因此,四要件与三阶层一样,也是观察认定犯罪的维度,三阶层是三维度,四要件是四维度,三阶层是三维立体闭合式结构,四要件是四维立体闭合式结构,都不是平面闭合式结构。
总共18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