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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件体系之浴火重生/肖佑良(4)
四要件是观察认定犯罪的四个维度。在侦查阶段,犯罪构成要件如同建筑物的四个面一样。犯罪案件发生后,犯罪构成要件仿佛被云雾笼罩一样,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犹如在纸上画画,犯罪构成的四个面哪个面最先从云雾中显露出来,就将哪个面先画出来,当想方设法将四个面都画齐全之后,犯罪的性质最终就确定下来。大多数情形下,先客观后主观,在少数情形下,先主观后客观,实践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糅合在各种各样的证据材料之中。先看客观方面的材料,或者先看主观方面的材料,都是不现实的。因此,所谓先客观判断后主观判断,纯粹是纸上谈兵,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四要件理论体系,最大的问题是执行中时出现重大失误,即忽略了四要件中各个要件都是有明确规格标准要求的。这里的规格标准其实就是犯罪圈中最典型最突出行为类型所对应的四要件之规格标准。由于我国刑法理论中没有犯罪圈概念,四要件中各要件之规格标准要求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结果四要件体系应用时,本来需要全面考虑各要件之规格标准要求的复杂问题,演变成为只考虑各要件是有还是没有的简单问题了。不知不觉中,立体的复杂问题演变成为平面的简单问题了,这就是四要件理论体系招致最多批评的所谓“平面闭合式”结构、认定犯罪如同玩“堆积木”游戏一样的根源之所在。然而,这不过是执行中出现了问题而已,只要树立犯罪圈概念,强调各要件之规格标准要求之后,这个问题完全是可以克服的。
客体要件修改后将克服传统四要件理论体系的先天不足。由于中间行为案件主要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存在可以为社会所容忍的附随因素,使得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由于传统四要件无法将这种附随因素纳入四要件体系中进行衡量和考察,从而存在先天不足,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然而,审视传统四要件之后发现,除了客体要件具有包容潜力之外,其他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主体要件都无法直接包容这种附随因素及其对定性所产生影响。因此,为了恰当地处理中间行为案件,客观上有必要对客体要件之内涵进行调整,将犯罪客体改造为综合衡量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要件,或者说综合衡量法益被侵害程度之大小的要件。也就是说,在客体原有定性的基础上,修改成为既定性又定量,赋予客体要件重要的综合评价功能。值得一提是,一个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大小,通常情形取决于行为与结果,此时客体要件与犯罪对象存在重合现象,似乎客体要件是多余的。然而,在特殊情形下,行为之社会危害性大小不仅取决于行为和结果,还取决于行为时所附随的因素。此时,客体要件之独立性和重要性就突显出来了。所谓客体要件要取消的观点,不过是一叶遮目的表现。客体要件经改造后,应对五花八门的中间行为案件,例如癖马案、洞穴奇案、高尚挪用资金案、非法制造爆炸物开山炸石修路案、大学生掏鸟案等疑难案例,易如反掌。对此,后面将会有详细讲解。客体要件修改后,四要件体系不仅能够轻松应对中间行为这种疑难事案,而且人人都可以现学现用,非常简单,被告人能自己辩护,与三阶层的复杂难以把握比起来,四要件将取得压倒性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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