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体系之浴火重生/肖佑良(5)
四要件体系另一个重要的改进是共犯论。考虑到刑法只规定了单个人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除外)的构成要件,仅规定了共同犯罪的概念。对于共同犯罪而言,四要件的应用需要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四要件中的犯罪主体应是将全部共同犯罪参与人视为一个拟制人,将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视为一个拟制人单独实施的实行行为,考察共同犯罪行为能否成立。只有第一步犯罪成立了,才能进行第二步。第二步考察共同犯罪参与人中的正犯和共犯成立范围及责任大小。因此,共同犯罪概念应理解为在共同故意基础上成立的共同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参与人并不需要都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规格标准要求,只要其中有一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即为已足。不过,参与人必须理解行为的性质,凡是能够形成反对动机,但是却超越反对动机而决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参与人。共同犯罪主要是在共同故意基础上成立的。只有共同犯罪行为成立了,才能根据责任能力、地位和作用等因素考虑正犯和共犯追责的范围。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行为的性质纯粹被他人利用,或者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共同意识,那么只能成立间接正犯或者在共同意识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经此修改后,四要件理论体系共犯论之缺陷将大为改观,足以与三阶层体系的共犯论相媲美了。
三、直接定性法是大陆法系终极的犯罪论体系
刑法规范具有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如影随形的属性,自然就是违法有责类型,进而在理论上能够构建世界上最简便的犯罪论体系,也就是本文将介绍的直接定性法。如果从生活事实中直接归纳出刑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主客观两方面与刑法规范相符合,直接以该刑法规范对案件确定性质。笔者办案中先有这种直接定性法的实践,然后经过体系化的思考总结出这种定性方法的。
直接定性法的理论基础是四要件(维度),核心就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直接定性法语境中,生活事实是大前提,刑法规范是小前提,小前提不变,直接从大前提中归纳提取小前提,提取成功就得出案件的定性。这种方法舍弃传统三段论的演绎思维模式,选择直截了当的归纳思维模式,降低了案件定性的难度。直接归纳与间接演绎相比,两者的思维方向是相反的。事实证明,遇到疑难案件,在准确性与效率上,归纳思维远远超过演绎思维。换言之,直接定性法将远超传统的三段论定性模式。直接定性法具有两大突出优势:一是简单易学,操作方便,二是结论客观唯一,很少意见分歧。只要把目光盯住案件事实,心无旁骛,很快就能够直接定性。万一意见分歧了,只要回到案件事实上,很快就能查明分歧的根源。不过,这个直接定性法要达到面对任何疑难案件都能胜似闲庭信步的境界,知识面要求一定要广,大量阅读疑难案例分析(至少3000个以上),反复研读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要了如指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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