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体系之浴火重生/肖佑良(7)
直接定性法如何释法说理及保持控辩平衡。有人担心直接定性说理不充分,因为这种归纳思维比较简便,释法说理似乎欠缺。但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案件直接定性之后,围绕需要释法说理的地方,有针对性地进行,效果会更好。关于控辩平衡的问题,直接定性法从制度上要求控方在入罪考虑之前(第二步第一组),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意外事件进行审查,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意外事件情形的,直接定性并出罪。辩方也可以提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意外事件的意见,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审查。在入罪考虑之后(第二步第一、二组),控方举证证明被告人行为符合四要件(维度)规格标准,辩方既可以积极举证予以反驳,也可以消极提出四要件(维度)中某个构成要件不符合四要件(维度)之规格标准,控方必须举证有力反驳。遇到中间行为案件时,只有在控方证据远远超过辩方证据的基础上,才能作出有罪认定,否则只能作出无罪判决。例如大学生掏鸟案,只有当控方所举被告人明知的证据远超辩方不明知的辩解,才能认定被告人成立犯罪。当控方举证不充分或者举证不能时,将面临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或者无罪的后果。如此一来,四要件(维度)体系下的直接定性法,为辩方提供与三阶层同样广阔的辩护空间。因其操作简便,可以自行辩护,甚至比三阶层更胜一筹。
四、四要件(维度)体系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下面将通过案例分析,来检验四要件(维度)体系,也就是直接定性法。这些案例是阶层论者用来攻击传统四要件体系所常用到的。然而,这些案例的真相,要么是阶层论者自己犯了错误,要么是利用了他人所犯的错误,用一个错误来证明另一个错误——即四要件体系存在“缺陷”,进而主张以三阶层取代四要件。笔者认为,三阶层四要件都是定性的方法与工具,没有优劣好坏之分,而且方法与工具是可以改进的。这就意味着,三阶层能够解决的,四要件同样能够解决。四要件改造为四要件(维度)后,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务层面,所有攻击四要件存在缺陷的理由和事实,全部都是经不起推敲的,甚至不值一驳。通过案例来证明四要件不如三阶层的做法,是幼稚病犯了的症状。因为无论使用何种犯罪论体系,都是方法与工具的应用,不可能改变案例的性质。
(一)、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案
案情:1990年4月30日,邵建国与本所部分干警及联防队员沈某某(女),应邀到苏某某家喝酒。喝酒后几个人一起在返回派出所途中,与邵建国的妻子王彩相遇。王彩原来就怀疑邵建国与沈某某关系暧昧,看到邵与沈又在一起,更加怀疑邵、沈的关系不正常,便负气回家。当晚7时许,邵建国与王彩在家中为此事争吵不休。争吵中邵建国说:“我不愿意见到你。”王彩说:“你不愿见我,我也不想活了,我死就是你把我逼死的。”邵说:“你不想活了,我也不想活了,我们两个一起死。”邵把自己佩带的“五四”式手机从枪套里取出,表示要与王彩一起自杀。王彩情绪激动地说:“要死就我死,你别死,我不想让儿子没爹没有妈。”王彩两次上前与邵夺枪没有夺到手,邵即持枪进入卧室。王彩跟着进去说:“要死我先死。”邵说:“我不会让你先死的,要死一块死,你有什么要说的,给你们家写个话。”王彩便去写遗书,邵在王快写完时自己也写了遗书。随后,王对邵说:“你把枪给我,我先打,我死后你再打。”邵从枪套上取下一颗子弹上了膛,使手机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王彩见此情景,便从邵手中夺枪。在谁也不肯松手的情况下,邵建国把枪放在地上用脚踩住。此时,王彩提出和邵一起上床躺一会,邵表示同意,但没有把地上的枪拣起。邵躺在床里边,王躺在床外边,两人又争执了一会。大约晚10时许,王彩起身说要下床做饭,并说:“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邵建国坐起来双手扳住王彩的双肩,不让王彩拣枪。王说把枪拣起来交给邵,邵便放开双手让王去拣枪。王彩拣起枪后,即对准自己的胸部击发。邵见王开枪自击后,发现王胸前有一黑洞,立即喊后院邻居贾某某等人前来查看,同时将枪中的弹壳退出,把枪装入身上的枪套。王彩被送到医院,经检查已经死亡。经法医尸检、侦查实验和复核鉴定,王彩系枪弹近距离射击胸部,穿破右心室,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属于自己持枪击发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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