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体系之浴火重生/肖佑良(8)
该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邵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邵建国有期徒刑七年。邵建国不服判决,其上诉理由:“主观上没有诱发王彩自杀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帮助王彩自杀的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邵建国在与其妻王彩争吵的过程中,不是缓解夫妻纠纷,而是以“一起死”、“给家里写个话”、掏出手枪等言词举动激怒对方,在王彩具有明显轻生念头的情况下,邵建国又将子弹上膛,使手枪处于一触即发的状态,为王彩的自杀起了诱发和帮助作用。邵建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王彩自杀的结果,但他对这种结果持放任态度,以致发生了王彩持枪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邵建国诱发、帮助王彩自杀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直接定性法分析判断过程如下:
第一步,寻找直接造成法益受损的行为或事件——本案是被害人开枪自杀行为。
第二步,以王彩开枪自杀这个行为为中心,从主客观方面分析邵建国的实时行为特征。这里务必注意:本案邵建国夫妻双方争吵时间较长,夫妻俩都存在多个行为。考察邵建国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只有王彩开枪自杀前后较短时间段内邵建国的行为才具有评价意义。绝对不允许笼统地把整个吵架过程中的行为组合起来,形成一个“邵建国诱发并帮助其妻自杀的行为”来,否则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了。在王彩实施开枪自杀这个行为之前,邵建国是阻止王彩捡枪自杀的。王彩曾有从邵建国手中夺枪的动作,但邵建国并没有让王彩得逞,这充分说明了邵建国并不真正希望王彩自杀。在谁也不肯松手的情况下,邵建国把枪踩在地上是相对安全的,两人抢一把已经上膛的手枪比较危险。然后,王彩提出两人一起上床休息,邵同意了。到了晚上十时许,王彩起身说要下床做饭,并说:“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邵建国并没有放松警惕,而是坐起来双手扳住王彩的双肩,不让王捡枪。王又骗邵说把枪捡起来交给他。此时,双方吵架已经冷静了一段时间,邵建国又听王彩说要死也不能当饿死鬼的话,有理由相信王彩已经放弃了自杀的念头。在这种情形下,邵建国才同意王彩去捡枪交给自己的。因此,邵建国的实时行为中,既无诱发王彩自杀的行为,也无帮助王彩自杀的行为,无法归纳提取邵建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确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邵建国说过一些火上浇油的气头话,例如:要死一起死,给家留个话等,还实施了从枪套中取出手枪,将子弹上膛的行为。实事求是地讲,这些都是邵建国针对王彩自杀吵闹的无理言行,毫不示弱的强硬表现,并非是真心企图诱导或者帮助王彩自杀的行为。邵建国将枪支上膛的意气之举,客观上是被王彩利用了。王彩欺骗了邵建国,取得枪支后随即开枪自杀,这事无法预料且来不及阻止。王彩开枪自杀,邵建国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只成立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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