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中,定金、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选择适用/奚正辉(2)
若出售方违约不肯出售房屋,定金与实际损失如何适用?上述案例已经分析,可以并处。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如何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若买受方认为损失大于违约金,可以主张赔偿违约金,并要求增加。从法理上讲,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能并用,而且约定了违约金,应该适用违约金,不能主张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法是任意法,以双方当事人约定优先。若没有约定违约金,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这是法定的。
违约金到底是否过高或过低,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出售方由于房价上涨违约不肯出售房屋给买受方,对于买受方而言,该上涨的房价是其可得利益损失,还是实际损失?
目前没有定论,若买受方不再购买其他房屋,本律师认为应该是可得利益损失;若买受方买了其他相同的涨价房屋,那么应该是买受方的实际损失了。
那么房价上涨部分是否可以全部得到支持呢?本律师认为应该要考虑定金的数额,成本的支出,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综合考量裁决。对此上海高院也多次发文予以规定。
在房价快速上涨期间,发生类似案件,买受方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赔偿全部损失。出售方如何降低损失,甚至不承担违约责任。奚正辉律师在长期代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具体细节可以面谈,在此不赘述。
转载务必注明作者及出处。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