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的法律探讨/邵泓涛(3)
从证据审查上讲,这一方面不能体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公证事项而言有无关联性及是否充分,是否足以证明待证内容;另一方面,这一句话不能真实反映公证当中最能体现公证机构工作和价值所在的审查阶段情况,也就是不足以让其他人看出公证处是如何确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而来得出公证结论。而显然,证据审查普遍规则就是要确认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这样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从规范公证办证程序,提供公证质量以及体现公证工作的严肃、公正,让当事人认可公证价值——因为在继承公证中很多人认为花几千元买一份两三张纸的公证书是很不划算的,还有就是让公证员很好地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提高公证员的素质来讲,公证书中对证据的采证、认证过程应当参照法院的裁判文书。有人就建议公证员要像法官写判决书那样写公证书。因此笔者建议,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论述和审查要分两个方面进行细化。一方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论述,要参考司法裁判文书,除了要详细列明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外,还要写明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目的和作用。如应写成申请人提供了死者的身份证、医院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用以证明被继承人的身份和死亡情况的事实。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用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和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如此等等,这样的论述也就首先解决了证据的关联性和充分性问题。
接下来,公证机构需要通过核实程序来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一点,公证工作与司法审判有着明显的区别,因为在诉讼中存在着质证环节。法院是站在第三人的角度,根据相对抗的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质证进行最终认定。如果诉讼当事人对证据均予以认可的,法院可直接对该证据进行确认;如果有异议,法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规则,将优势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公证中,应当认为相对抗的双方是公证机构和公证申请人,因为公证处要防止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就必须站到申请人的对立面。不过,诉讼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对公证机构仍有借鉴作用。首先,公证机构可以参照诉讼证据规则,对某些证据和事实直接予以认可。第二,公证机构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让申请人之间相互质证。当然这里的质证不是让申请人面对面对所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而是由公证机构分别逐个询问申请人,询问证据的来源、内容的真实与否及其对证据的态度,这样做最基本的作用就是能在一定程度上杜绝申请人相互串通来其欺骗公证员。
除了写明通过询问申请人审查证据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详述公证机构对证据的核实工作。公证机构审查材料可以采取向有关单位核实、调阅档案材料及询问证人等方式进行。在公证书中就应当详细写明这一过程。如对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认定,可以写明经向医院、派出所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属实,被继承人于何时何地因何原因死亡。对遗产的审查可以这样论述:经实地查看及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该房屋权属明确,系被继承人与配偶于何时购买取得,现无抵押、被查封等权利受限制情形。根据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称与被继承人无关于该房屋归属的书面约定,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他继承人对此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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