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的法律探讨/邵泓涛(5)
六、在通用格式中将告知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作为了必备要素,但在各参考样式中无一涉及。对于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告知并写入公证书中,也是有现实意义的。对于告知的问题,主要是解决如何告知及如何准确、完整地告知。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强制公证,公证的特殊法律效力也有限,所谓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在大多时候其实就是公证事项本身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因此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也就是继承产生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经过公证也就是由有证明权力的法定机构对此予以证明真实性、合法性。
由于要在公证书中告知,告知内容必须简洁、准确。在写完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提交材料后,就要告知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包括放弃继承和继承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公证机构应当告知放弃继承权是对继承权利予以放弃的意思表示,兼具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的性质。放弃继承权应依个人意愿,一经表示即生效力。放弃继承权后,当事人就丧失继承、取得遗产的权利,遗产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并且放弃继承权人不得为逃避法律义务或债务而恶意放弃继承权,即放弃行为不得有损其履行法定义务和债务的能力,否则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撤销。而通过继承公证可以确定遗产数量、由谁继承、如何继承的问题,公证书确定的继承人有权据此取得遗产并办理相关的诸如领取存款、房产过户等手续,从而在法律上取得对遗产的所有权。
推行要素式公证书对规范公证程序,提高公证质量及公证书的公信力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作为要素式公证书应当更多地体现公证员的劳动及其对材料的认证、事实的认定等逻辑分析、判断过程及对法律的理解水平,让公证书成为一份注重材料、论据充分、分析精辟、结论正确的法律文书。
注释:
①魏振瀛主编,《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99页。
②郭明瑞、房绍坤、关涛,《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第一版 第16页。
③王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2005年9月第一版 第5页。
④薛宁、金玉珍主编,《亲属与继承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年6月第一版,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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