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意见书在企业的应用研究/郑文君(3)
(三)中立和公信力
中立,可以说是公证的天然属性。公证的历史就是从民间的“中人”演变而来,这些人往往由有名望、威信的人士担任,他们不偏不倚地为某些事项进行证明,使得这些事项的公信力得到提升。与律师只为委托人一方利益考虑不同,公证员往往站在中立的角度,平衡各方合法利益,提出最为中肯、最易被采纳的方案,有助于企业达成业务、解决纠纷。而公证的公信力使得法律意见更易被有关部门或合作伙伴所认可。笔者就曾遇到一公司因两个大股东发生矛盾,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危机,而股东会又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导致公司陷入僵局。一名股东请公证员介入,在与另一股东商谈时,双方的律师互不退让,无法达成一致。公证员结合双方无法共事,而又都想购买对方股权的诉求,提出通过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购买对方的股权。这一提议得到双方认同。随后公证员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设置了竞价方案,争议得到圆满解决,事后凭着公证书,股权顺利在工商部门过户。并且,公证员虽是经一方股东申请介入,但因为其中立的立场和不偏不倚的态度,也得到了另一方股东的由衷赞许。可见,公证的中立性更有助于纠纷的解决,而凭公信力,其更容易得到只能部门的认可。
(四)参与深入、信息资源丰富
出具法律意见书,一般要求专业人员对相关事件有深入的了解,通过听取陈述、审阅材料,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然后结合法律规定,对合法性、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法律防范和解决方案。而律师,由于其业务模式的限制和调查权利的限制,一般仅限于对企业陈述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很少会从头到尾参与或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因此,其提出的意见不可避免带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甚至于还可能存在法律漏洞和风险,给企业留下隐患。而公证程序规则就要求公证机构提前介入、自始参与,这样就会对事项有全面的了解,同时公证的核实权利在现实中更不受限制,有助于调查取证。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公证机构本身就是一个大容量的资料信息库。根据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在县级行政区域,都只有一家公证机构,而在设区的市,公证机构数量也是限定的。因此,公证机构通过平常办理的公证业务,积累了大量的关于企业资信、经济往来、资金能力等方面信息。虽然,公证机构负有保密义务,但如果其本身握有这些信息,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无疑会考虑这些可知的信息,那么提出的建议或得出的结论必定会更客观、更可信。
三、公证法律意见书在企业中的应用
(一)如何介入
如前所述,现在的法律意见书基本集中在律师行业,公证法律意见书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应用。特别是,社会上对公证的认知,还没有上升到能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的层面上,而是局限于“公证”业务。但我们应该看到,公证延伸服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法律服务企业是近些年政府部门主导的活动,公证机构要抓住这个机遇,主动出击,拓宽公证服务的范围和形式。因为,即便是现在的法院,针对一些民商事活动,出具司法建议书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并且社会反响和经济效果都不错。这就跟公证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是一个道理。针对公证机构的业务特点,本人认为公证机构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在企业中推广应用公证法律意见书: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