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律意见书在企业的应用研究/郑文君(4)
一是就公证中涉及到的一些情况,主动向相关企业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这类情形主要是指在有关企业办理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在审查其提供的某些材料或申请公证的事项时,就发现的某些可能存在业务风险或违法性,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供企业参考。这是公证法律意见书能被企业所认识甚至接受的第一步,也是公证开拓这项业务最直接的方法。公证机构可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需要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可能就会遇到企业间拆借的公证,而这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就可以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分析资金拆借的违法性及风险,并可以建议其采用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这类意见书就是公证机构主动出具,在拒绝办理公证的同时,进行了法律分析,提出了更合理、更安全的解决建议,对企业而言,无疑比较容易接受。还有在审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如股东会决议时,可能会有很多企业从股东会的召开程序、表决过程到决议形式,都有不合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方,公证处也可以主动就此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指导、建议。通过在公证过程中,公证机构主动就企业存在的某些问题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特别是能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时,会使得企业对公证法律意见书的作用越来越重视。企业对公证法律意见书认识越来越深,公证机构再辅以必要的宣传,公证法律意见书的推广也会顺理成章。
二是在企业认识到公证法律意见书的价值后,企业在遇到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时,会主动寻求公证机构的法律服务。根据企业申请的不同事项,在不需采用公证手段进行法律服务时,公证法律意见书就是另一个法律服务手段,并且涵盖的服务范围更广、更深。公证机构可以针对企业面临的问题或要参与的项目,运用自身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信息资源、多样的调查取证手段,进行全方位的审查、判断,提出正确的结论或合理的建议,切实为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和支持,避免企业可能碰到的各类经济、法律风险。
(二)应用方式、范围
针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最容易出现法律问题的阶段或事项,可以将公证法律意见书的应用方式和范围做一下归纳:
1、事前调查
事前调查一般是企业在进行重大项目,特别是与他人合作项目或者收购股权时,先行对对方主体合法性存续、企业资质、资产和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纳税、环保、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调查。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企业的委托,运用公证机构丰富的调查核实手段和便利性,以及自有的详细的信息资料库,参与调查。根据调查报告结果,出具公证法律意见书,就企业参与的项目进行分析、建议。通过事先调查,能够发现合作对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在法律漏洞或经济风险,从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先调查的公证法律意见书主要作用就在于防范风险、预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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